中評社北京1月29日電/不只是從法紀層面,從道義上,醫療系統也有責任“斥退”號販子。這是基於人性自覺,也是“醫者仁心”的應備素養。
“女孩怒斥號販子”事件持續成為輿情熱點。據了解,北京市公安局已經成立專門的工作組,對醫院號販子進行集中打擊。耐人尋味的是,事發後,涉事的廣安門中醫院回應稱“無保安參與倒號”“沒有證據表明號販子存在”。可北京警方光這兩天就在廣安門中醫院抓獲了7名號販子,並對其中的4人進行了行政拘留。
號販子壟斷了掛號名額囤積居奇,在就診輪候環節將本就不公的醫療資源分配導向更加不公,甚至造成某些患者無法就診,已引發公憤。在網上,有人稱號販子是人為扭曲醫療價格的產物,但即便如此,也難改“號販子和醫托一樣都是寄生在我國醫療衛生領域的毒瘤”的本質,對他們必須加大懲治處罰力度。
號販子炒號該懲處,那些睜眼瞎抑或暗中與其勾結的醫院相關人員呢?應看到,一些大醫院的管理疏忽或蓄意縱容,也是當下一些號販子做大甚至呈現集團化趨勢的現實土壤。別的不說,就拿涉事女孩控訴的號販子“300元掛號費被炒到4500元”“占著十個人的位子動都不帶動”等惡劣行為,現場挺明顯,患者、目擊者都能看到,涉事醫院尤其是處在秩序維護前端的保安會看不到?而警方在該醫院抓獲多名號販子,形同於對其聲明的打臉。
照理說,號販子大行其道,醫院也是受害者之一,可一些醫院對其視若無睹,對此它們亦應擔責。從民事角度看,患者與醫院之間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係。如果醫院明知號販子存在卻不予制止,任由號販子在正常掛號費之外加價收費,就有不作為嫌疑。如果患者要求退還多餘的黃牛費,則醫院需要承擔連帶或者補充責任。極端情況下,若號販子造成患者病情延誤或加重、侵犯了患者健康權,那醫院可能還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從配合行政部門執法的角度看,雖然醫院作為事業單位,沒有行政執法權,靠自身力量無法徹底阻止號販子壟斷掛號,但有義務及時將號販子的違法行為向衛生行政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此外,醫院還有義務輔助執法部門識別和確認號販子的身份,輔助執法部門固定相關的違法證據。特別是當一些號販子在現場言語恐嚇或有施暴行為時,醫院方面必須盡到公共場所的安全保障責任,否則就可能要承擔連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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