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政府敗訴
認為其違反法定程序
李女士訴稱,2000年,她和丈夫取得了華陰市一塊土地使用權,有政府頒發的土地使用權證;2010年8月,夫妻倆將地塊交給次子李某有償使用,雖簽有贈與協議,但實際為租賃關係;2012年9月,華陰市政府在李女士夫婦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土地使用權變更到李某名下,還給李某頒發了土地使用證。
李女士請求法院撤銷政府頒發給第三人的土地使用證,恢復自己的土地使用證。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華陰市政府當庭不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第三人李某也未提交證據;被告對土地使用權證變更登記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又沒有提供變更登記程序的相關依據,違反法定程序。
2016年1月18日,渭南中院行政庭依法判決:撤銷被告華陰市政府為第三人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案件受理費50元由華陰市政府負擔。
據悉,法院判決書通過掛號信郵寄送達後,華陰市政府在規定的15日內未提起上訴,按規定其已無上訴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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