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最高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若甘穀看守所相關警察直接違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指派所謂“犯人管犯人”,導致馬容易被打死,則完全可按“玩忽職守罪”追究責任民警的刑事責任。慮及這事的惡劣影響,有關方面必須依法嚴懲,以昭示司法底線的不可逾越。
就該案看,比起黑龍江和江西那兩起獄政醜聞的處理,當地在處理速度上有其進步之處:因為前兩起案件一開始,責任官員僅是受到行政處分,經過“二次舉報”、媒體跟進後,才升級為刑責;這次檢方事後就已立案調查涉嫌瀆職民警。但有關方面還是要反省,為何這類堪稱奇聞的醜聞還會發生,尤其是在該事件發生1年前,當地政法委副書記還帶隊到甘穀縣看守所督察安全管理工作,並對其管理工作予以肯定的情況下?而這類亂象,在基層監獄系統又多大程度地存在?
在一起起獄政醜聞之後,我們希望看到的,不止是個案化的處理,而是從個案反映的現象中去汲取教訓,防止其重演。
(來源:《新京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