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中央企業公車改革,意見明確了適用範圍和基本原則:
——改革中央企業負責人公務用車實物供給方式,實行配備公務用車或者發放公務交通補貼。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原則上通過配備公務用車保障履職需要;中央企業副職負責人可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公務交通保障方式。採取配備公務用車方式的,要嚴格執行中央以及有關部門關於公務用車配備的規定,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公務交通補貼。採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方式的,要取消為企業負責人配備的公務用車,每月按標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或者按年度計算的補貼標準內據實報銷公務交通費用。
——全面推動其他符合條件的人員實行公務用車貨幣化改革。其他符合條件的人員(如總經理助理等崗位)公務出行全部實行社會化保障,取消配備公務用車方式。中央企業根據崗位特點和生產經營實際,在有關部門核定的公務交通補貼標準上限內,分檔確定公務交通補貼標準,每月按標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或者按年度計算的補貼標準內據實報銷公務交通費用。
——取消為退休、離任或者調離本企業的人員配備的公務用車,不得為中央企業集團總部部門負責人及部門其他員工、非本企業人員等配備公務用車。
——分級推進中央企業各級子企業(含分支機構)公務用車制度改革。中央企業要統籌協調推進各級子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根據子企業生產經營實際、所處自然環境等客觀因素以及規模、效益等情況合理確定公務交通保障方式,具備公務出行社會化保障條件的子企業負責人及其他符合公務用車配備條件的崗位和人員原則上要以社會化、市場化為方向進行改革,確需配備公務用車的可予以保障。中央企業要從嚴確定子企業的公務交通補貼標準和參改人員範圍,合理控制其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的數量和配備標準。
(來源:《中國青年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