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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偉哲。(中評社 鄒麗泳攝) |
陳其邁下午接受訪問時也說,監督條例主要內容是,如何開放人民意見的表達、“國會”監督、行政部門完成協議的締約法定程序是什麼等進行規範,這些程序性問題可以參考條約制定締結法的精神。
至於,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的名稱?他認為,應該可以從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的立法補充規定去找方向,然而,該法的重點還是在於締約的進行與過程。
陳其邁指出,法案的擬定有一定程序,必須經過黨團討論、公聽會,先凝聚立法方向的初步共識,法律條文部分,等開議之後,黨團會議討論再到委員會審查。
另外,“立委”黃偉哲則是肯定,未來黨版的兩岸監督條例與先前的版本不同,而且,未來要融合其他政黨意見,條文與監督的層次或力道可能與時代力量不同,民進黨版出來之後,並不是牢不可破,還是有更改的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