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福州中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先後支持119萬元,包括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64萬、精神損害撫慰金55萬,並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念斌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其它賠償申請項目均被駁回。
當年12月,福建高院維持福州中院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
在念建蘭看來,119萬國家賠償是對念斌的“二次傷害”。她稱,他們為伸冤借了100多萬元,119萬尚不足以清償外債,8年間4次被判處死刑的精神折磨也是令人難以想象的。此前接受媒體採訪時,她承認1000萬精神損害撫慰金或許拿不到,但認為這種嘗試可推動一些受詬病已久的制度改善。
她告訴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念斌被診斷為左下肢肌力下降,目前仍在家養病,沒法工作,鑒定顯示為八級傷殘,且與在押期間被使用工字型手銬、腳鐐進行羈押有關。但法院沒有支持造成傷殘的賠償。
“念斌平反回來,卻從死亡線轉移到了貧困線之中。”念建蘭表示,他們老家被砸,到現在還沒法回家,在外租房,舉債生活,也是無奈才走上向最高法申訴的道路。
記者注意到,福建省高院維持福州中院國家賠償決定的兩天後,今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生效。
該解釋明確,對於“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賠償請求人因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而申請國家賠償,屬於本解釋規定的刑事賠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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