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3月19日電/【條例原文】第八十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模擬案例】秦某,某縣副縣長,分管全縣文化體育工作,中共黨員。為發展縣裡體育事業、提高群眾身體素質,縣政府決定在縣城修建一個大型體育館。工程招投標階段,秦某的老同學、當地建築老板周某找到秦某,請其為自己承攬該項目提供便利,考慮到同學情誼,秦某答應了。事後,周某“知恩圖報”,多次給秦某送去財物,但考慮到現在管得嚴、風聲緊,秦某皆予拒絕。之後,在秦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周某送給秦某兒子5萬元人民幣。直至他人舉報案發,兒子也未將收受周某財物一事告知秦某。
“辦事者不收錢,收錢者不辦事”。現實中,一些黨員幹部存在這樣的認識誤區:幫別人辦事,只要自己不收錢,就不會違反紀律。殊不知,依據新近實施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不僅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利有違紀律要求,一旦管不好親屬,自己辦事、親屬收錢,只要情節較重,一樣違反廉潔紀律。
具體到秦某的案件,浙江省杭州市紀委案件審理室主任朱春根告訴記者,由於秦某對兒子收受他人財物一事並不知情,不能認定其構成收受他人財物錯誤,但這並不妨礙他構成違紀。
他解釋道,《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條將黨員幹部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利,親屬收受對方財物的情況,納入紀律規制範疇,體現了黨紀嚴於國法的要求。這意味著,一旦親屬收受了他人財物,且情節較重,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利的黨員幹部哪怕對此不知情,也要受到處分。本案中,秦某利用職權為周某謀利,其子收受周某5萬元,應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黨紀處分。如果秦某對其子收受周某財物一事知情,則構成受賄。
實踐中,不僅存在黨員幹部為他人謀利,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收受對方財物的情況,如在浙江省衢州市委原常委葉志翔那裡,“丈夫辦事,妻子收錢”便是固定模式;還存在如情婦這樣的特定關係人,收受對方財物的情況,如安徽省阜陽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太和縣委原書記劉家坤便常常衝在前面為他人辦事,情婦趙曉莉則在背後收錢。對此,新修訂的《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條也將此類情況納入了懲戒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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