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名仿冒”類:也有部分“山寨”社團,在命名時直接使用了與在民政部登記的合法社團同樣的名稱。如“中國城市軌道交通協會”“中國高等教育學會”等,都出現了同名仿冒者。
“李鬼”橫行需加大處罰力度
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金占明介紹,一方面,我國確實存在政府機構下設的官方協會,人們對“國字頭”的社會組織比較信任,“山寨”社團借此心理“鑽空子”牟利;另一方面,部分企業存在“占便宜”心理,也希望多拿榮譽“貼金”,這讓“山寨”組織有了一定的市場空間。此外,還有一些企業是由於擔心“山寨”社團真的具有政府背景,出於“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交錢。
專家指出,必須將離岸社團、“山寨”社團納入法律監管範疇,明確要求其在境內開展活動時必須經過許可或備案。
倘若一個“山寨”社團能夠牟利5000萬元,卻可能只面臨50萬元或500萬元的處罰,這種處罰顯然起不到有效的警示作用。“必須提升違規違法成本,讓‘山寨’社團不敢碰‘紅線’。”金占明說。
(來源:人民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