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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九二共識”核心意涵的法理型構
——再論兩岸法律的“一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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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RNTT.com   2016-05-13 00:45:25


 
  蔡英文眼中的“中華民國憲政體制”是否就是“中華民國憲法”?恐怕不能得出樂觀的回答。在憲法理論上,憲政是憲法及憲法運行的狀態,因而“憲政體制”除了成文憲法典之外,還包括憲法慣例、憲法判例、憲法解釋等與憲法運行相關的規則等。蔡英文自己也曾在回應到底何為“中華民國憲政體制”時說道:“我所說的是中華民國現行憲政體制,我也以教授身分提供定義,包括憲法的內文、增修條例、相關憲政釋文、法官判決以及政府與人民的相關運用,只要是跟憲法有關、跟釋憲運用有關,都含在我所謂的現行憲政體制裡。”台灣地區現行“憲法”的解讀,自1990年代“憲政改革”後,就陷入“一部憲法、各自表述”的弔詭境地。

  作為母本的1946年“憲法”制定於中國大陸,其中政治體制、基本政策的規定,大多以“全中國”為對象,當然體現出“一中性”。但是,就是這個1946年“憲法”,同樣留下了“中華民國的固有疆域”這一模糊、曖昧的提法,在1990年代一度成為“台獨”勢力挑動“釋憲台獨”的缺口。1991年“憲政改革”後通過的增修條文,在序言中明確其作用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又以“一國兩區”界定兩岸關係,似乎雖認可“分裂分治”但仍堅持“一中”。但是,在細部的制度設計上,“憲法增修條文”推動“中華民國總統”在台灣直選、廢止作為“法統”象徵的“國民大會”、推動“五權憲法”和台灣省的虛級化、推動“原住民”等台灣特色的詞彙“入憲”……一部“全中國”的“憲法”逐漸蛻變為“小台灣”的“憲法”。而作為“憲政體制”重要組成部分的台灣地區大法官“釋憲”,對於“一中”問題更趨曖昧:一方面以“政治問題不審查”為據,回避“中華民國固有疆域”的問題,仍維持“中華民國”“制憲”時的“疆域”不變更,另一方面又透過結社自由、言論自由等,為“去中國化”、解禁“台獨”言論提供法律依據。由此可見,這部“憲法”,這個“中華民國憲政體制”到底是什麼?恐怕不是“非黑即白”的邏輯能夠解釋清楚的。

  應該說,“中華民國憲政體制”實在包括了太多的內涵。單就一個“中華民國”,它既是馬英九念茲在茲的“國家符號”,又是民進黨“台灣前途決議文”中台灣在“憲法”上的“國號”。“中華民國憲政體制”也是這樣,它既可以是蔡英文們心目中“台灣獨立”的生存策略,也是部分“台獨”分裂勢力欲除之而後快的攔路石。如何看待“中華民國憲政體制”,在戰略上當然應當嚴守“政治底線”,但在策略層面不妨更加藝術地對待之。既然“中華民國憲政體制”已經成了台灣的一個筐,各方勢力各取所需,大陸方面當然亦可將之作為一種資源,尋求、放大、培育其中的“一中性”因素。事實上,兩岸對於各自規定上的“一中性”早有認識,在兩岸共同場合亦有論述。國民黨方面的連戰、吳伯雄都曾言“兩岸各自的法律、體制都實行一個中國原則”,民進黨方面的謝長廷也說過台灣目前“憲法”體制確有“'一中'架構”,就是現在的民進黨在2016年勝選後,也將長期主張的“台灣與中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祛除掉“兩國論”的成分提交新立法機構審議。儘管其中不免摻雜形形形色色的政治意圖,但在可見的法理層面,台灣地區現行“憲法”的“一中性”成分仍然發揮著獨特的作用。在中國大陸現行憲法和台灣地區現行“憲法”都具有“一中性”時,兩岸“一中性”就能在法理上、特別是在根本法的層面尋找到交疊之處。規範的交疊為政治共識的形成提供了依據和素材,在政治力的催化和誘導下,兩岸交疊的“一中性”規範完全能夠成為兩岸構建再平衡的支點。

  “'九二共識'核心意涵”如何構造?

  “九二共識”自誕生以來不僅命運多舛,而且含義也多次發生變遷。“九二共識”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是作為兩岸開展事務性商談的前提性條件存在。2011年11月,胡錦濤在檀香山對“九二共識”的內涵進行了重述,“九二共識”因而形成了包括本體論的“九二共識”和方法論的“九二共識”雙重結構。本體論的“九二共識”體現為兩岸對“一個中國”原則的認同,而方法論的“九二共識”則體現為兩岸“求同存異”的協商精神。

  2016年兩會期間,習近平對於“九二共識”的含義再次進行了兩處更新:其一,將“九二共識”首次明確為“歷史事實”;其二,形成“九二共識”“核心意涵”的新提法。從邏輯關係上,兩處更新是聯繫緊密的整體:只有當“九二共識”成為一項歷史事實,而非簡單的“認識論共識”,“核心意涵”的提法才有所附麗。“核心意涵”的提法,意味著只要台灣方面——特別是民進黨和蔡英文——用合適方式表達對於“一個中國”原則歷史事實的認同,則大陸亦可不拘泥於特定的概括性表述。這就意味著,在民進黨執政後,大陸和台灣仍有可能達成體現“九二共識”核心內涵的新共識。

  “九二共識”核心內涵的提出,展現大陸方面在繼續推進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方面的巨大誠意和決心。事實上,“九二共識”的核心內涵是十分明確的,即“一個中國”原則,然而這也是台灣方面在“統獨”領域爭議最為聚焦的問題。“九二共識”形成的年代,兩岸的爭議仍是“天命誰歸”的正統之爭,兩岸對於“一個中國”並無爭議,爭議只在於中國的“國號”為何。時過境遷,今日兩岸的“統獨爭議”早已不再是“國號之爭”,是否承認“一個中國”成為問題的關鍵。在“文化的一中”、“民族的一中”、“政治的一中”相繼被解構、被曲解的時候,唯有在運用法理資源,借助“法理的一中”才可能有效回應島內是否承認“一個中國”的問題。無論如何,台灣地區現行“憲法”以及由此構建的法律規範體系,仍能夠在規範文本上堅持“一中”,在法教義學的立場上已經成為島內支撐“一中”的核心依憑。

  然而,台灣地區現行“憲法”恰恰是大陸的一塊心結。1949年,中共中央發出《關於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的司法原則的指示》(簡稱“廢除六法全書的指示”),標誌著“中華民國”“法統”在大陸的斷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新法統的建立。對待台灣地區現行“憲法”的態度,已經成為是否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合法性和新法統的標誌。大陸至今未承認台灣地區領導人和絕大多數公權力機構的正當性,至今否定台灣地區現行“憲法”和絕大多數公法的正當性,皆在於此!這不僅是“爭正統”的體現,也是中國共產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自證合法性的需求使然。如果承認台灣地區現行“憲法”的“正當性”,可能的政治後果甚至不限於兩岸問題論域,因而必須謹慎處置,不可貿然為之。台灣地區現行“憲法”不宜直接承認,但其中的“一中性”資源的確值得合理利用,正是這種“否定的承認”或曰“承認的否定”,構成了兩岸“憲法”的一種弔詭,也是大陸應對台灣地區現行“憲法”時總有“戴著腳鐐跳舞”之感的根源,而這也恰是兩岸“隔離但統一”、“隔離但交往”奇妙狀態在法理上的直觀呈現!

  如果走出這種弔軌的境地,成為通過兩岸“一中性”規範的交疊,構造“九二共識”核心意涵,進而推動兩岸形成新共識的癥結所在。還是回到第一個問題所談的民族、國家、憲法“三位一體”的關係上。如果將憲法作為一種政權存續的法律化形式,或者將憲法作為一個新政權正當性或曰法統的標誌,那麼上述癥結永遠也難以跨越,兩岸關係無論處於何種階段,仍然跳脫不出“正統之爭”的層次。然而,如果將國家理解為法的共同體,將憲法理解為國家這個法的共同體構造的理據,則完全可以從功能性的視角去解讀憲法。兩岸最終的統一,既是中國作為一個民族國家復歸統一的過程,也是一個兩岸法域和法律體系融合發展最終達致法的共同體的過程。“九二共識”核心意涵在兩岸法的共同體形成過程中,不僅在認識論層次和歷史事實層次得以構建,也能夠成為兩岸新共識——無論共識的名稱和形式為何——所認可和肯定!

  至於兩岸各自“憲法”的名稱,在兩岸未能完全消除政治對立的情緒前,可以用合適的名稱替代之,既可以是僅僅體現功能性特徵的“憲制性法律”或“憲制性規定”,也可以其他合適的名稱。作為“憲法”的替代性名稱,歸根到底只是一種語言文字相互轉化的戲碼,“憲法”作為塑造兩岸法的共同體的理據,其中的“一中性”資源才是最值得關注和運用的。祛除了兩岸“憲法”在兩岸論域內不必要的政治性色彩,而突出甚至僅僅關注兩岸“憲法”對於法的共同體的功能性作用,則兩岸“憲法”在各自所體現的“一中性”基礎上相互融合發展自有可期。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6年4月號,總第2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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