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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家健:輕判“佔領”案非香港之福
http://www.CRNTT.com   2016-04-03 00:46:31


  中評社香港4月3日電(作者 朱家健)有法律團體於三月底舉行了一個與“佔領”相關案件評析報告的發佈會,會上分析了“佔領”有關案件可能觸犯的一連串刑事罪行、罪件的類型、審訊進度與簡單案情、主辦方也比較了其他司法管轄地區的相關條例和類似判決。同時,發佈會上也帶出“佔領”造成破窗效應,衍生“鳩嗚”、“反水貨客示威”、“旺角暴亂”等一連串的其他暴行,可見“佔領”只是破壞香港法治的第一步,若不正視並嚴懲發起者和參與者,誓令犯事“常態化”,令肇事者以為犯法只是“食生菜”,犯法付出“零成本”,食髓知味,其他罪行接腫而來,法律將成為“紙老虎”,香港將斷送優勢和前途。

  在發佈會中,主講者列出“佔領”或涉觸犯《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公安條例》第19條“非法集結”、第19條“暴動罪”、第33條“藏有攻擊性武器”;《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襲警”;《刑事罪行條例》第53條“縱火”、第60條“刑事毀壞罪”等,筆者形容“佔領”者所犯的罪行,磬竹難書,不能姑息;有聲音更指出,司法系統不能掩耳盜鈴,為一眾被告堆砌堂皇鏗鏘的辯護理由護短,為他們脫罪,否則只會成為破壞法理的幫凶。

  事實上,該會也就有關“佔領”案件作出統計,在已落案檢控的百餘宗案件中,僅不到一半被定罪,而被定罪的案件,也屬輕判,部分更只以罰款、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的非判囚刑罰,難怪外間也感到刑罰過輕,沒有阻嚇性,甚至乎是以“大不了只被罰款了事”的消極心態來看待刑事罪行,顯得毫無悔意。

  我們也留意到涉“佔領”的罪案也包括了“襲警罪”、“阻礙公職人員罪”、“抗拒警務人員阻差辦公罪”,各涉數十條控罪,這反映了滋事份子也不尊重公權力,並以警隊為敵,肆意搗亂秩序,令部分人妙想天開以為“暴力合理化”,為旺角暴亂近百名警務人員遇襲受傷埋下伏筆。

  暴力歪風不能助長!“公民抗命”只是政客一廂情願的偽議題,企圖用作刑事罪行的遮醜布。香港須為社會重新注入法治意識,進行法治教育,強調守法惜法的重要性,重塑法治理性,必須還原“以法必依”的基本步,若社會缺乏了守法律、重秩序的元素,沒有了尊重他人的思維,則會摧毀社會的文明。社會需要正能量,法律作為人與人之間的契約,是社會的遊戲規則,更應遵守,否則,遊戲玩不成,只講拳頭和磚頭,屆時後悔莫及。

  (作者是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清華大學法律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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