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兩項價格為政府指導價,各有關醫療機構不得突破此價格執行,下浮不限。
三、各有關醫療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為滿足社會或患者不同需求提供的其他服務項目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各有關醫療機構自主制定,並規範服務名稱、服務內涵等相關內容。服務項目及價格標準須向社會公布。各有關醫療機構在提供此類服務時,應提前向患者及家屬告知服務項目和價格標準,由患者及家屬自願選擇。市、區衛生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此類服務的管理規範。
四、各有關醫療機構要加強院前急救服務價格管理,強化內部管理和約束機制,自覺規範價格行為。按照本市醫療機構價格公示有關規定,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急救服務和其他服務,均應在救護車內顯著位置做好價格公示,並通過官方網站、新聞媒體等多種渠道向社會公布。醫療機構在向患者及家屬收取費用時,應主動提供費用清單,便於患者及家屬了解核對,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五、市、區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院前急救價格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各類價格違法行為。市、區衛生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院前急救行業的指導和監管,切實規範醫療服務行為,加強醫德醫風建設,構建和諧醫患關係。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各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要做好診療項目報銷範圍調整的相關工作,嚴格執行診療項目管理的各項規定,認真做好醫療保險信息系統維護工作,保證廣大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需求。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政策凡與本通知不符的均以本通知為准。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6年2月29日
(來源:人民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