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決定戰後日本領土範圍的是《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
日本外務省主張,戰後日本領土範圍由1952年生效的《舊金山和約》決定,而《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則“不能對日本的領土處理形成最終的法律效果”。
這是日本政府對戰後國際法及國際秩序的公然否定,推翻了1945年日本政府在投降書中所作承諾,性質惡劣。1951年《舊金山和約》排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參與,從未得到新中國政府的承認。中國的領土主權當然不能由美日兩國的任何條約和協定來決定。同年9月18日,時任中國外長周恩來發表聲明表示:“美國政府在舊金山會議中強制簽訂的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對日單獨和約,……中央人民政府認為是非法的,無效的,因而是絕對不能承認的。”
針對1971年美日達成“歸還沖繩協定”擅自將釣魚島劃入歸還日本的區域,中國外交部於同年12月30日發表聲明譴責:這是對中國領土主權的明目張膽的侵犯。中國人民絕對不能容忍。中國政府表示,將釣魚島納入“歸還區域”完全是非法的。更何況,即便是《舊金山和約》第三條,其中也根本沒有提及釣魚島或所謂“尖閣諸島”。
日本作為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加害國、戰敗國,在戰後領土劃分問題上承諾遵守的政治文件和國際法規約如下:1972年9月《中日聯合聲明》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重申: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1978年8月締結的《中日和平友好條約》規定,“聯合聲明所表明的各項原則應予嚴格遵守”。1945年7月《波茨坦公告》第八條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1943年12月《開羅宣言》規定:“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需要指出的是,《開羅宣言》的日文版表述為,日本必須把“從清國人竊占的一切地域歸還中華民國”。即,無論是《馬關條約》之前還是《馬關條約》之後日本竊占的中國領土,都必須遵守《波茨坦公告》和《開羅宣言》歸還中國。
這是因為,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發表《終戰詔書》表示:“朕已命帝國政府通告美、英、中、蘇四國,接受其聯合公告。”同年9月2日,日本政府簽署的《日本投降書》承諾:“餘等為天皇、日本國政府及其後繼者承允忠實履行波茨坦宣言之條款……”
然而,如今的日本政府“後繼者”不僅沒有忠實履行《波茨坦公告》和遵守《中日聯合聲明》《中日和平友好條約》,反而企圖以美日為主締結的《舊金山和約》取而代之,並強加於中國等戰勝國和並未參與該和約的國家,這不是公然違反戰後國際法和國際秩序、自食其言又是什麼?
(來源:人民日報;作者:劉江永,清華大學國際關係研究院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