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5月10日電/記者梳理多個“老虎”案例後發現,十八大後落馬的省部級官員中,首個領刑者系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原常委、統戰部原部長王素毅。檢方指控王素毅受賄1073萬餘元,2014年7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判處王素毅無期徒刑。
正義網報道,同樣被判處無期徒刑的,還有周永康和劉鐵男。2014年12月10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級法院一審判處劉鐵男無期徒刑,法院認定劉鐵男直接或通過其子收受財物3558萬元;而周永康,除了受賄1.2977億元,還犯有濫用職權罪和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
多數十八大後已領刑的省部級落馬官員被認定的受賄數額都超過了千萬元,但判決結果不盡相同。
受賄數額都過了千萬,為何判決結果有區別?“這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不同的官員,案情不一樣,不能簡單地看犯罪數額是3000萬元還是1個億,官員的坦白交代、立功表現、認罪態度、退贓情況等因素,法院在量刑時都要綜合考慮。有的官員有重大立功,有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有的官員索賄,有加重處罰情節。而且,不同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司法狀況不相同;不同的法官,掌握的量刑尺度也不一樣。”陳光中分析說。
以萬慶良、李春城為例,記者注意到,南寧市檢察院開庭時指出,萬慶良檢舉揭發他人的重大犯罪行為,有重大立功表現,可以減輕處罰;鹹寧市中級法院認為,李春城對受賄犯罪具有如實供述罪行、重大立功、悔罪及積極退贓等情節;對於濫用職權犯罪,具有自首、重大立功及悔罪情節,依法予以減輕處罰。陳光中建議,地方審判機關要結合司法實踐,增強量刑的公正性,掌握好量刑尺度,提高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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