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網收錄的相關判決書顯示,原告“李曉”和“李軍”與被告內蒙、北京兩家房地產開發商在多年前曾經因為借款糾紛形成訴訟,內蒙古高級法院於2015年4月14日二審判決原告勝訴,標的額為本金1280萬元。
2015年9月25日,最高法就原審被告的申訴再次做出“(2015)民申字第2042號”民事裁定書,駁回原審被告的申訴,李曉、李軍最終勝訴。目前該案已經進入執行程序。
記者另從通遼市相關部門獲悉,舉報人所稱41套房屋的開發商確實在與“李曉”、“李軍”簽訂購房合同之後再次出售,而這些房屋的開發商也與上述訴訟的被告信息完全吻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