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委回應
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影響期應區別處理
昨天,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刊文,解釋“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應如何確定處分影響期?”中紀委指出,考慮到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施行後,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影響期的問題因違紀行為的情況較為複雜,實踐中應區分不同情況辦理。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黨紀處分條例》)第9條規定,黨員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第12條規定,黨員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對於如何適用兩個不同的條例,中紀委指出:
1.如果被審查人的違紀行為全部發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因對相關違紀行為的認定是依據2003年《條例》,則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應適用2003年《條例》規定,即影響期為一年。
2.如果被審查人的違紀行為,有的發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有的發生在之後,經合併處理後確定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的,因部分違紀行為發生在2016年《條例》實施後,為體現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應適用2016年《條例》的規定,確定該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影響期為一年半。
3.如果被審查人的違紀行為全部發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後,因對相關違紀行為的認定依據的是2016年《條例》,則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應適用2016年《條例》規定,即影響期為一年半。
考慮到依據上述不同情況和原則辦理,今後對被審查人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的,就可能出現有的影響期為一年,有的影響期為一年半。為確保準確確定處分影響期和處分決定執行到位,建議在處分決定書中明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影響期。具體就是在處分決定中明確表述為“本處分決定自××××年××月××日起生效(影響期為一年或者一年半)”。
綜合京華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