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美歐不能對中國再繼續適用替代國價格做法。《加入議定書》第15條(a)項目(ii)已經明確規定了替代國價格做法的終止適用。理論上,既然《反傾銷協議》適用於對華反傾銷調查,第2條第7款下的替代國價格條款也可適用。然而,這一特殊方法的適用範圍有明顯的限制,即限於“貿易被完全或實質上壟斷”,且“所有國內價格均由國家確定”,同時要求“存在特殊困難”。中國當前的經濟貿易體制已遠非蘇聯時期可比,即使美國和歐盟要牽強援引《反傾銷協議》第2條第7款,它們也很難證實中國的現行體制符合上述適用條件。
第四,美歐正在尋求新的限制中國產品出口競爭力的方法。根據《反傾銷協議》第2條的規定,國內價格的計算方法,一般是用出口國的國內價格,也就是說,在針對中國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的時候,本來應該用中國的國內價格。但是,在《反傾銷協議》第2條第(2)款下,在沒有國內銷售,或國內銷售過低,或所謂的“特殊市場情況”的三種情況下,可以用出口國對第三國的出口價,或者用“結構價格”來計算正當價值。替代國條款到期期限臨近,美國和歐盟正在尋求下列可能的變相限制方法:以中國未能滿足市場經濟條件,或中國是“非市場經濟”本身為由,認定中國“國內市場存在特殊情況”,因而拒絕適用中國國內銷售價格作為正常價值,轉而採用向第三國出口價格或結構價格。儘管與原有替代國價格相比,上述方法對中國的不利影響要小得多,但仍然不容忽視。另外,自2006年以來,美歐已改變了以前對中國不採取反補貼措施的傳統,反傾銷和反補貼並用的“雙反”措施,已經成為其對華貿易限制的新常態。
綜上,“市場經濟地位”這個特定的概念並非國家經濟制度,中國在美歐的反傾銷調查中,也不會自動獲得市場經濟地位。由於美歐給予其他國家市場經濟地位更多的是基於政治考慮而不是法律論證,2016年後美歐仍不太可能在整體上承認中國的完全市場經濟地位,或給予中國特定產業的個別市場經濟地位。但是,從2016年12月10日起,美歐有義務廢止替代國價格做法,這在法律上是確定無疑的。如果美國和歐盟仍然採取“庸人自擾”的態度,繼續維持替代國價格做法,我們可以結合其反傾銷具體措施起訴到WTO。
“沉舟側畔千帆過”,替代國做法的局部限制影響,並沒有阻止中國貨物貿易迅速發展並躍居世界排名第一的步伐,而這一長期困擾中國政府和企業的沉重一頁終將翻過。我們既要認真對待替代國條款到期廢止的權利,也要理性、客觀、平淡地看待市場經濟地位問題,排除外來干擾,專心搞好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
(來源:中國青年報;作者陳衛東,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