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警官介紹說,房東趕走壞房客的最佳時機是在壞房客入住的30天以內。在這段時間內,房東若發現租客是麻煩人物,可將一個月內剩餘的租金和押金退還,令其搬走。租客若不走,房東報警後警方有權勒令租客搬走。“職業租客”一般都知道頭30天是一個關口,在這段時間內他們會偽裝良善,蒙騙房東,使其不知不覺錯過逐客時機,淪為待宰羔羊。“職業租客”多以行騙為生,對付過各種各樣的房東。通常他們會謊稱家庭背景良好,例如,邸某就曾吹噓母親是花泳教練,繼父差點當上廣東省體委主任,自己也是優秀運動員,而實際情況是“父母碰瓷兒老賴,躲債煉成滾刀肉”,婚前因不倫戀母癖被繼父打出家門,婚後又因賭債累累妻離子散,六親避之唯恐不及。本文所列的九句“租霸”雷語,均錄自“職業租客”邸千之口,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足以反映“職業租客”們的心態和畸形人格。
當“職業租客”住滿30天圖窮匕見時,房東切忌與之直接衝突,只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法院未作判決前,房東不得自行驅趕。在美國“非法驅逐”屬於刑事罪,房客有權對“非法驅逐”造成其損失向法院要求三倍賠償。房東正確的做法是,馬上以掛號信方式通知房客在30天後搬走。30天後如果房客未搬走,房東可以向租房仲裁委員會(Rental board)起訴房客,申請驅逐令(Eviction)。如果法院寄來驅逐令之後房客還不走,房東可請求警察強制執行。警察若不受理,可記下其警徽號用於投訴。房客對於驅逐令不服可以上訴,但必須先搬走。房客所欠繳的租金,房東需另行通過民事訴訟來追討。如果房客敗訴,訴訟費用由房客付。對於房客賴債,法庭會把欠款記錄寫入個人信用報告裡,跟隨其一輩子。某些法院規定,涉案金額不足萬元的案子由小額法院(Small Claims Court)審理,不得聘請律師。(來源:倍可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