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去產能等措施取得成效,加強煤礦建設領域宏觀調控,引導煤炭供需逐步恢復平衡,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從嚴控制新建煤礦項目以及相關項目的審批非常重要。細則還明確了“只減不增”“減量置換”、完善服務等幾方面核心內容。
▲專家解讀
■省發改委能源處副處長 衛明師
細則圍繞嚴格控制新建煤礦項目核准、停止新增產能的技術改造項目和產能核增項目核准,明確了“十三五”期間我省煤礦項目審批的具體要求,以確保全省煤炭總產能只減不增。
相較於國發〔2016〕7號文件提出的“從2016年起,3年內原則上停止審批新建煤礦項目、新增產能的技術改造項目和產能核增項目”,我省將時限明確延長到2020年前,是結合我省煤炭行業發展現狀的綜合考慮。實際上早在2015年1月,省委、省政府《關於深化煤炭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晉發〔2015〕3號)就針對煤炭行業存在產能過剩的情況,明確提出2020年前除“關小上大、減量置換”外,全省不再審批建設新的煤礦項目(含露天礦),同時停止審批年產500萬噸以下的井工改露天開採項目。
細則並未完全停止煤礦項目審批,因特殊情況確需新建的煤礦,必須符合相關條件並嚴格執行國家關於“減量置換”的政策;已核准但手續不全的在建煤礦項目,與化解過剩產能任務掛鈎並經省發改委或省煤炭廳公告後,方可辦理未完成的審批手續。
(來源:山西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