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意放生損害他人人身、財產要負法律責任
近年來一些地方隨意放生野生動物的情況時有發生,影響當地群眾的生產生活,危害生態環境。有的常委委員建議,增加人工繁育等條件下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放歸自然的規定。
為此,三審稿建議增加規定:一是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保護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需要,組織開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境工作。二是任何單位和個人將野生動物放生至野外環境,應當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不得干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產,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隨意放生野生動物,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危害生態系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人工繁育應符合防疫要求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提出,修訂草案對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作了規定,但對人工繁育野生動物檢疫環節還存在監管空白,建議增加這方面的要求。
法律委員會建議在三審稿中增加如下規定: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當符合防疫要求;因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等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及出售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依法附有檢疫證明;運輸、攜帶、寄遞有關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出縣境的,應當依法附有檢疫證明。
另外,有些常委委員和社會公眾提出,本法對規範野生動物利用設定了一些許可管理制度措施,對主管部門發放許可證等有關情況,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三審稿采納了這個意見,增加規定:有關特許獵捕證、狩獵證、人工繁育許可證及專用標識、批准文件的發放情況,應當依法公開。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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