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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部門擬規定:公安不再開具20類證明
http://www.CRNTT.com   2016-06-30 11:44:48


  中評社北京6月30日電/據公安部網站消息,為認真貫徹中央關於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和國務院關於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協同推進的部署,切實解決一些地方和領域存在的要求群眾到公安派出所開具證明過多過濫、缺乏統一規範特別是各類“奇葩證明”的問題,為群眾提供便捷、規範的服務,讓群眾辦事更方便、創業更順暢,經深入調查研究,公安部會同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民委、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衛生計生委、人民銀行起草了《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徵求意見稿)》)和《關於印發〈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徵求意見稿)》)。為確保兩個文件出台後符合法律規定、符合工作實際、符合群眾願望,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意見(徵求意見稿)》明確了有關單位要求群眾開具證明或者提供證明材料要遵循於法有據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並列出了公安派出所不再開具證明的20類事項和應當或者可以開具證明的9類事項,具體分為四大類情形:一是凡公民憑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等法定身份證件能夠證明的9類事項,如公民姓名、曾用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等,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予認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二是對於公民戶口遷移、住址變動等5類事項,凡居民戶口簿登記內容能夠證明的,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予認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三是對於需證明當事人婚姻狀況、文化程度、正常死亡或者經醫療機構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等6類依法不屬於公安派出所法定職責的事項,根據情形分別由主管部門出具證明、使用部門核查,或者依法辦理公證,對涉及公安機關職責的事項,公安機關給予必要協助;四是公民在辦理相關社會事務時,無法用法定身份證件證明,需要公安派出所開具相關證明的9類事項,如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更正、注銷戶口、撿拾棄嬰(兒童),因乘坐飛機、火車、住宿旅店需開具臨時身份證明等,由公安派出所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辦理。

  《通知(徵求意見稿)》對做好《意見》出台後的貫徹執行工作將提出相應要求:第一,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全面清理需要開具證明的事項,做好政策措施銜接,對自行設定的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證明一律廢止,對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應當或者可以出具證明和由相關部門出具證明的事項,要做好政策措施的銜接,避免出現服務和管理空檔;第二,大力推進部門間信息共享核查,相關部門和單位在辦理公共服務事項需要核查公民身份時,可以通過部門間信息共享獲取相關信息的,不再要求群眾到公安派出所開具證明,讓數據多“跑路”、讓群眾少“跑腿”;第三,對公安派出所應當或者可以出具的證明和由其他部門出具的證明,要簡化優化辦理流程,分別制定具體式樣、辦理流程和操作規範。

  (來源:國際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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