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向內地通報的範圍主要包括由香港警務處、香港海關或入境事務處對內地居民涉嫌犯罪的情況,和內地居民在香港非正常死亡的情況。雙方相互通報的方式為通報與查詢相結合。雙方主動向對方通報上述情況,應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通報,並盡快回復有關查詢(未設定具體時限)。鑒於通報屬於一般行政安排,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影響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或被監控人及其家屬依照法律享有的權利。
通報機制自2001年1月1日實施以來,內地公安機關始終按照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在“一國兩制”方針指導下,本着相互尊重、相互支持、互不干涉對方執法活動的原則,與香港警方認真落實通報機制安排,對於有效維護兩地居民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截止2015年底,內地公安機關向香港警方通報在內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香港居民6127人和非正常死亡香港居民335人;香港警方向內地公安機關通報被採取強制措施的內地居民6934人和非正常死亡的內地居民269人。
近年來,隨着兩地經濟社會迅猛發展,人員往來日益頻繁和執法環境的巨大變化,通報機制逐步顯現出一些不適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通報機制的效果。
一是缺乏通報時限要求。兩地執法機關涉及部門廣、層次較多,實踐中具體辦案人員對通報時限把握不一,通報時間有長有短。
二是通報機制效力有限。通報機制只是雙方的一種行政安排,不具有法律效率,加上簽署雙方分別是公安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和特區政府保安局,約束力較低。
三是通報機制存在許多不明確不適應的情況,按照現有法律規定和工作慣例,實踐中出現的許多特殊情況未能在通報機制中作出相應規定,如當事人主動提出不願意通報的如何辦理,重大案件簡要案情通報後如何保密,對當事人身份不明等特殊情況如何通報等,影響了通報機制的落實,亟待進一步明確。(大公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