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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谷歌圖書數字化為何不算侵權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7-12 13:16:43


 

  判決的邏輯:

  谷歌對作品的利用構成合理使用

  本案訴訟中,谷歌始終以其行為構成合理使用進行抗辯。著作權法理論中的合理使用是指對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在一定情形中既無須取得權利人許可,也無需向其支付報酬,即可加以利用的制度。法律上的合理使用,既是對著作權人權利的限制,也是對被訴侵權人抗辯權的賦予。其主要制度目的就是在特定情形下,加速承載於作品中的思想與知識的流通,從而促進信息的傳播,或引導信息流入某些特定領域。

  依據美國版權法,認定一項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需要考慮至少四項因素,即使用行為的目的與特征、作品的性質、使用作品的篇幅比例以及該使用對作品潛在市場造成的影響。本案生效判決中法官的論證邏輯即以四項因素作為框架,漸次展開。

  首先,法官認定谷歌的行為構成“轉換使用”。轉換使用,又稱轉化使用或變異使用,是美國法官通過判例確立的一項合理使用判斷標準。這一標準要求通過評判對作品的利用是否排除或替代了原作品,是否改變了原作品的表達,來衡量利用行為是否屬於合理使用。法官們相信,對作品的轉換使用促進了科學與藝術的發展,符合版權法的制度目的,因此值得鼓勵。回到本案,法官認為谷歌的片段瀏覽有助於讀者發現圖書,並感知其內容是否合意,因此類似於提供縮略圖的搜索。而依據美國的判例,使用作品的縮略圖進行搜索構成轉換使用。此外,谷歌圖書項目並不能用來閱讀圖書內容,反而成為了公眾尋找圖書的重要工具,並為人們對海量圖書承載的信息進行研究提供了可能,因此從這一角度說谷歌的被訴行為也構成轉換使用。

  其次,法官認定被使用的作品的性質同樣對谷歌有利。谷歌圖書項目涉及的書籍多為非虛構類圖書,且均曾出版發行。而依據在先的判例,對非虛構類圖書的著作權保護應弱於虛構類圖書,對於已發行圖書的合理使用範圍同樣也寬於未發行圖書。

  再次,法官認定谷歌對圖書的使用篇幅比例對其合理使用主張略有不利。谷歌提供了對圖書的全文搜索,而這是建立在對圖書的全文複制前提下的。儘管此前有判決認定對作品之全部進行複制仍可構成合理使用,但法官在權衡後認定谷歌使用圖書全文的行為與合理使用稍有抵觸。

  最後,法官認定谷歌圖書不會對涉案圖書作品的市場前景造成不利影響。谷歌並未向公眾提供或出售數字圖書,且其採取的片段瀏覽限制足以確保用戶不可能通過多次搜索獲得圖書的全本內容。相反,對於一本書來說,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讀者是否知道其存在。谷歌圖書提供了一種推廣書籍的途徑,就像傳統書店的展示行為一樣。谷歌在圖書介紹頁設置的銷售鏈接同樣使購買書籍簡單易行。這些都有助於提高圖書銷量,並擴大其市場。

  結合以上分析,法官認為谷歌圖書對公共利益具有極大益處。其在對作者權利做出適當考慮,從而未造成不利影響的同時,推動了藝術與科學的進步,所有的社會成員均從中受益。因此,法官最終認定谷歌對圖書的利用行為構成合理使用,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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