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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兩市第一只400元股為“說謊”付代價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7-16 10:24:19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中稱,經查明,步森股份存在以下違法事實:2014年8月22日,步森股份公告了《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草案)》,其中披露了重組對象康華農業2011年至2014年4月30日期間主要財務數據,包括資產負債表主要數據、利潤表主要數據、現金流量表主要數據以及主要客戶銷售情況。上述康華農業主要財務數據中,資產和營業收入存在虛假記載。具體情況如下:康華農業2011年財務報表虛增資產,占康華農業披露當期總資產47.54%;2012年財務報表虛增資產,占康華農業披露當期總資產53.91%;2013年財務報表虛增資產,占康華農業披露當期總資產52.87%;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財務報表虛增資產,占康華農業披露當期總資產53.00%。

  康華農業2011年財務報表虛增營業收入,占康華農業當期披露營業收入34.89%;2012年財務報表虛增營業收入,占康華農業當期披露營業收入36.90%;2013年財務報表虛增營業收入,占康華農業當期披露營業收入42.62%;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財務報表虛增營業收入,占康華農業當期披露營業收入44.25%。

  根據《證券法》及最高法院虛假陳述司法解釋規定,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宋一欣律師表示,索賠條件擬定為:2014年8月22日至2015年5月12日期間買入步森股份股票,且在2015年5月13日之後賣出股票或繼續持有股票受到損失的投資者。

  *ST舜船:

  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

  2016年4月21日,*ST舜船管理人發布關於公司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公告。

  《處罰事先告知書》主要內容:首先,舜天船舶未按規定披露其與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德重工”)的關聯關係及關聯交易。舜天船舶與明德重工構成關聯關係,未按規定披露:明德重工在資金上依賴舜天船舶;明德重工在業務、財務、人員等方面實際受舜天船舶時任董事長王軍民控制。另外,舜天船舶未按規定披露與明德重工之間的關聯交易:舜天船舶向明德重工採購船舶;舜天船舶向明德重工及其關聯企業採購、銷售原材料;舜天船舶向明德重工提供財務資助。

  其次,未及時披露重大合同進展情況。2013年6月,舜天船舶與明德重工及相關子公司作為共同賣方, 就六艘木片船業務與國外買方簽訂外合同,與明德重工及相關方簽訂內合同。其後,2014年度明德重工有兩艘船舶延遲交付,涉及金額44360萬元,占公司2013年營業收入13.57%。舜天船舶未按規定對該合同的後續情況及時披露,亦未在2014年年報中準確披露。

  第三,對外提供財務資助收取利息收入未入賬以及採用票據貼現、加價銷售等方式回收利息,導致2013至2014年共計虛增收入10.69億元,虛增成本9.07億元,虛增財務費用 7918.48萬元,虛增利潤6211.95萬元。

  中國證監會認為,舜天船舶上述未按規定及時披露關聯關係及關聯交易,亦未在2013 年報和2014年報中披露相關事項的行為、未按規定及時披露重大合同進展情況,亦未在 2014年年報中披露的行為和2013年、2014年年報虛增收入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情形。

  鑒於此,中國證監會擬決定責令舜天船舶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相關當事人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至30萬元罰款。

  根據《證券法》及最高法院虛假陳述司法解釋規定,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宋一欣律師表示,初步確定符合條件的投資者為:在2014年4月11日至2015年4月28日(含當日)期間曾買入*ST舜船,並在2015年4月28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股票。

  (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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