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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誰是緩刑官員再犯罪醜聞製造者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7-17 14:33:53


  中評社北京7月17日電/據報道,日前,廣東省從化市鰲頭鎮政府經濟發展辦公室副主任梁偉強貪污徵地款4300多萬元在廣州中級人民法院受審。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2014年,梁偉強就已經因受賄15萬元被判刑,如今他還在緩刑期間。

  從新聞報道中我們可以看到,梁偉強在2014年被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判刑兩年,緩刑三年。但他僅僅被從鰲頭鎮經發辦主任降職為副主任,而且繼續主管全面工作。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緩刑是有條件的不執行所判決的刑罰,但是被緩刑的當事人依然構成了刑事犯罪。我國公務員法第24條規定,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我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也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上述法律規定非常明確地表明了被判緩刑的公務員必須被開除公職,在這個問題上根本就沒有什麼法律模糊地帶,更沒有什麼情面可講。可是梁偉強卻在緩刑期間還踏踏實實地做了一年多的“副主任”,而且又因為同樣的罪名受審,這不僅開了一場法律的玩笑,而且也製造了一起官場醜聞。

  黨的十八大以前,就有媒體報道過,一些地方官員因職務犯罪或其他犯罪行為被法院判刑,刑滿後又“官複原職”的現象,也曾引發了公眾極大的憤慨。黨的十八大以後,這種公然挑釁法律的行為少了,但是顯然沒有絕跡,至少被媒體報道出來的梁偉強就是一例。

  其實,像梁偉強這樣把當官與發財劃等號的官員並不可怕,可怕的是,站在他們背後,為他撐腰助陣的那個人或那一群人。梁偉強在被判緩刑後為什麼還能回到原單位上班,還掌握著同樣的政府權力?這顯然不是他自己能做到的,而一定是有人在支持他,在為他掃清障礙,而這個人或這些人才是緩刑官員再次犯罪醜聞的真正製造者。如果不嚴懲這些人,而只是把梁偉強推上被告席,那麼這個事件不但是醜聞,更是一個爛尾的醜聞。

  我們從相關報道中看出,檢方指控梁偉強貪污徵地款4300多萬元,還向鰲頭鎮鎮長、副鎮長行賄現金及股權共計100多萬元。梁偉強貪污了徵地款卻沒有獨吞,而是利益均沾,相關人員都得了點好處,這大概就是梁偉強犯了那麼大的事還屹立不倒的原因。由此可見,這是一個窩案,紀檢部門和司法機關需要做的就是拔出蘿蔔帶出泥,誰都不能放過。

  黨的十八大以後,全面從嚴治黨的力度空前,決心巨大,每個黨員和領導幹部都感到了前所未有的壓力。但是這種壓力是否在層層傳導,是否從中央到地方每個黨員領導幹部都真正感到了不一樣呢?還是上面聲嘶力竭,下面巋然不動?

  緩刑官員在位一年多而沒被發現、沒被糾正,當地政府部門、紀檢部門是有責任的,上一級政府部門、紀檢部門沒有發現,也是失察。如果黨紀是嚴肅的,那這些人就必須受到黨紀和政紀的處罰。

  事實上,黨的十八大以來,黨風廉政建設成效顯著,不但一大批老虎、蒼蠅落馬,制度建設也在不斷加強,紀律真正起到了挺在法律前面的作用。各地各級黨員領導幹部的作風有了很大改變,有問題的官員也開始懂得了收斂與謹慎。於是有人開始樂觀起來,以為腐敗者怕了,不敢幹了。

  然而,事實並沒有想象的那麼樂觀,在反腐的風暴中,總有一些看不見的黑暗角落。像梁偉強這樣的事情就發生在十八大以後,屬於不收斂、不悔改,頂風上的。他們自詡山高皇帝遠,自詡結成了一個風吹不進,水潑不進的“世外桃源”,就依然我行我素。這樣的情況影響尤其惡劣。所以,從這個角度講,反腐敗和黨風廉政建設不能有死角。緩刑期依然在職的官員醜聞不能只追究梁偉強的法律責任,其背後的問題也應該拿出來曬一曬。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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