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黨的問責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圍繞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落實黨組織管黨治黨政治責任,督促黨的領導幹部踐行忠誠乾淨擔當。
第三條 黨的問責工作應當堅持的原則:依規依紀、實事求是,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分級負責、層層落實責任。
第四條 黨的問責工作是由黨組織按照職責權限,追究在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的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
問責對象是各級黨委(黨組)、黨的工作部門及其領導成員,各級紀委(紀檢組)及其領導成員,重點是主要負責人。
第五條 問責應當分清責任。黨組織領導班子在職責範圍內負有全面領導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
第六條 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黨的領導弱化,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的決策部署沒有得到有效貫徹落實,在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或者在處置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重大問題中領導不力,出現重大失誤,給黨的事業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產生惡劣影響的;
(二)黨的建設缺失,黨內政治生活不正常,組織生活不健全,黨組織軟弱渙散,黨性教育特別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落實,作風建設流於形式,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問題突出,黨內和群眾反映強烈,損害黨的形象,削弱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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