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財經大學教授:
糾紛調解機制
是市場參與者福音
“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的《通知》,可謂是中小投資者以及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和上市公司的福音。”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邢會強表示。
邢會強表示,《通知》建立了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國證監會共同確定的試點調解組織制度,這是一大糾紛化解的組織形式創新。根據《通知》的規定,證券期貨監管機構(也就是中國證監會),以及證券期貨行業組織(如中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都可以發起設立、實際管理試點調解組織。試點調解組織應具備一定的基本條件,包括具有規範的組織形式、固定的辦公場所和調解場地、專業的調解人員、健全的調解工作制度等。此外,《通知》還建立了特邀調解組織。試點地區和試點調解組織名單已經在《通知》中予以公布。
與此同時,邢會強表示,證券期貨糾紛調解機制有四大特色。
第一,範圍廣。凡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因證券、期貨、基金等資本市場風險投資業務產生的合同和侵權責任糾紛,均屬於證券期貨糾紛調解的範圍。這包括投資者與證券公司之間的糾紛、投資者與期貨公司之間的糾紛、投資者與上市公司之間的糾紛、投資者與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之間的糾紛,投資者與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之間的糾紛,等等。這個調解的範圍是相當廣的,但這些糾紛必須是由資本市場中的有風險的投資業務而引起的。例如,勞動者與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之間的糾紛則不在該調解制度的範圍內。
第二,專業性強。《通知》要求試點調解組織應當有“專業的調解人員”,並建立“特邀調解員名册制度”,還要求試點調解組織建立專職或專家調解員制度。這些調解人員具有專業化優勢。隨著金融創新的發展,證券期貨產品越來越複雜。有些案件高度疑難複雜,經濟與法律問題相互交織,對企業和行業均有重大影響。一般的法官和調解員往往不具備這些專業知識,難以勝任審判、調解工作。而專職、專業和專家調解員,經年累月在證券期貨行業實踐,具有精深的專業知識。並且,“特邀調解員名册”是動態的,不專業的可以很方便地淘汰掉,可以不斷吸納專業的調解員新生力量。
第三,高效。《通知》要求調解工作應當明確辦理時限,提高工作效率,不得久調不決。儘管《通知》沒有明確具體的時限,但調解比較靈活,一般來講,比訴訟、仲裁都要快捷。並且,調解書可以經司法確認後,得到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這使調解書具有了強制執行的效力。《通知》建立的示範判決制度,使調解組織可以參照示範性判決對同案、類案進行調解,這就更加高效了。
第四,便民。《通知》要求調解要著眼於糾紛的實際情況,靈活確定糾紛化解的方式、時間和地點,盡可能方便投資者,降低當事人的糾紛解決成本。試點調解組織受理中小投資者的糾紛調解申請,不收取任何費用。《通知》還規定要充分利用在線糾紛解決方式開展工作,試點調解組織應充分利用現代傳媒手段,包括電話調解、視頻調解、網絡對話等進行調解;試點法院要借助互聯網等現代科技手段,來接受相關申請、進行遠程審查和確認,或進行電子督促和電子送達,以方便當事人快捷解決糾紛。
(來源:中國經濟網—《證券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