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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鎮長被疑違規當官:地域回避現法規衝突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7-19 12:53:29


  中評社北京7月19日電/近日,人民網江蘇視窗等多個江蘇地區論壇上,出現了舉報江蘇省南通市啟東市呂四港鎮鎮長潘雙林的帖子。

  帖子稱,潘雙林是土生土長的呂四人,一直在呂四地區工作,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公務員法》,潘雙林涉嫌原籍任職、違法違規當官。

  據呂四港鎮政府官網,呂四港鎮地處黃海之濱,北枕全國四大漁場之一的呂四漁場,是江蘇省強鎮擴權試點鎮、南通沿海開發八大鄉鎮之一。

  另據南通市政府官網發布的市管領導任職前公示,2012年2月,潘雙林擬推薦為啟東市呂四港鎮鎮長人選(省經濟發達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副處職)。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公務員“擔任鄉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應當實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這也是上述網帖質疑“呂四人潘雙林為何能夠擔任呂四港鎮主要領導”的理由。

  7月17日,潘雙林向記者表示,呂四港鎮由啟東原11個鄉合併而來,“本人是其中一份子”。對於舉報人反映的問題,建議向組織部門核實。

  南通市委組織部縣區幹部處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他們並沒有收到關於潘雙林的舉報,建議記者向縣級市啟東市委組織部了解情況。

  啟東市委組織部幹部監督科一張姓科長表示,潘雙林的確是呂四港當地人,但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其擔任呂四港鎮主要領導並不違規。

  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發《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下簡稱《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領導幹部“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縣(市)黨委和政府以及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

  同時,該條例附則中提出,選拔任用鄉(鎮、街道)的黨政領導幹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根據本條例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

  “因此,《條例》適用於縣級主要領導,但並不適用於鄉鎮黨政領導,而江蘇至今並沒有出台關於鄉鎮主要領導需要地域回避的相關規定。”啟東市委組織部上述張科長稱,《公務員法》的確有公務員擔任鄉級機關主要領導需要地域回避的規定,但作為組織部門,他們是按照中共中央印發的該《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執行的。

  江蘇省委黨校黨史黨建教研部一位教授表示,目前,江蘇確實沒有制定關於鄉鎮主要領導需要地域回避的規定和辦法。

  而針對《公務員法》中關於鄉鎮機關主要領導需地域回避的描述,和《條例》存在不同的情況,該教授表示,這涉及到執行層面的問題:“《條例》和《公務員法》處在兩個執行層面,黨委組織部門參照的是《幹部選拔任用條例》。從這一點也能看出,黨政關係的協調性還需要進一步加強。”

  (來源:環球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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