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萬科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九個資管計劃的合同如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則合同無效。因此,萬科懇請監管部門對上述資管計劃的合法合規性進行核查。在核查結果出台前,不具備行使表決權的資格。
違反資管法規
根據钜盛華披露的《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在資管計劃存續期內,如萬科召開股東大會,資產管理人應按照劣後級委托人钜盛華對表決事項的意見行使表決權;如钜盛華需要資管計劃行使提案權、提名權、股東大會召集權等其他股東權利事項,資產管理人應按钜盛華出具的指令所列內容行使相關權利。
萬科認為,九個資管計劃的管理人聽命於劣後級委托人行使表決權,缺乏合法依據。具體表現在:九個資管計劃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購人的條件、其相關各方均無充分依據行使表決權、九個資管計劃不具備讓渡投票權的合法性前提。
萬科稱已與部分資產管理人聯繫,資產管理人表示聽從監管部門的認定,服從監管部門的安排。
萬科懇請監管部門要求九個資管計劃的管理人提交資管計劃合同及補充協議,進一步核查表決權讓渡條件等有關情況,明確九個資管計劃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明確九個資管計劃是否合法合規,按照補充協議的規定要求資產管理人拒絕繼續履行钜盛華的指令。
表決權讓渡不合法
萬科稱,在A股中,除寶能系、華潤、證金匯金、安邦、金鵬計劃、德贏計劃以及QFII、基金外,萬科其餘股份不到20%,中小股東流通盤面較小,易被人為操縱。
萬科認為,钜盛華涉嫌利用信息優勢、資金優勢,借助其掌握的多個賬戶影響股價;涉嫌利用九個資產管理計劃拉高股價,為前海人壽輸送利益;钜盛華和九個資產管理計劃未提示舉牌導致的股票鎖定風險,可能導致優先級委托人受損。
對此,萬科的訴求是核查钜盛華增持萬科股份過程中連續交易、約定交易、尾市交易等證券市場操縱行為。特別是核查2016年7月5日14點45分起,出現大量9999手和10000手買單申報的IP地址,以及14點51分23組8787手的賣單申報的IP地址。如果來自钜盛華及其一致行動人,該行為違反12個月不得出售的承諾;如果來自其他機構或個人,需要調查其意圖,是否與钜盛華存在一致行動關係。
同時核查九個資管計劃之管理人和優先級委托人是否事前知悉此次投資的萬科A股股票將被鎖定12個月以上,存在無法減倉平倉導致優先級委托人受損的風險;是否就此取得了全體委托人的同意。
拉高股價輸送利益
□延伸寶能承受資金重壓
截至目前,寶能系並沒有對萬科的舉報做出公開回應,也沒有對個別資管觸及平倉線採取補救措施,不過,股價的連續下跌已經讓寶能系承受資金重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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