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九個資管計劃合同及補充協議未作為備查文件存放上市公司
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5號——權益變動報告書》,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將備查文件的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複印件報送證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備查文件包括權益變動報告書所提及的有關合同、協議以及其他相關文件。截至目前,钜盛華及其一致行動人尚未將《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中提及的九個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管理合同、補充協議及其他相關文件作為備查文件提交萬科備查,違反了信息披露義務。九個資管計劃與钜盛華的關係全部依據钜盛華的單方面披露,無從核實。
(三)九個資管計劃披露的合同條款存在重大遺漏
與市場常見的“優先-劣後”結構的資產管理合同相比,钜盛華披露的《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中對九個資產管理計劃相關合同重要條款的披露並未包括以下重要條款:
1.資產管理人、優先級委托人、劣後級委托人、托管人在資管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
2.資產管理計劃的預警、補倉、平倉機制的運作程序及後果;
3.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政策、投資限制或禁止條款;
4.資產管理計劃的收益分配約定(包括收益分配原則、優先級份額持有人的基準收益、收益分配的周期及時限等);
5.資產管理計劃的份額轉讓條款;
6.違約條款。
綜上,钜盛華單方面披露存在的重大遺漏誤導了投資者和社會公眾,使得投資者無法判斷九個資管計劃買入萬科A股的目的,無法判斷九個資管計劃是否可以配合钜盛華舉牌萬科,無法判斷其是否與钜盛華構成所謂一致行動人關係。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報告、公告以及其他相關義務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暫停或者停止收購等監管措施。在改正前,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得對其持有或者實際支配的股份行使表決權。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報告、公告等文件中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暫停或者停止收購等監管措施。在改正前,收購人對其持有或者實際支配的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
萬科請求監管部門對钜盛華和九個資管計劃之資產管理人上述行為進行核查,對查實問題責令改正。在改正之前,不得行使表決權。
二、九個資管計劃違反資產管理業務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钜盛華披露的《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九個資產管理計劃中一個為證券公司作為資產管理人的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東興信鑫7號),其餘八個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作為資產管理人的“一對多”基金管理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從目前钜盛華披露的信息看,九個資管計劃存在違法違規問題,應當予以清理,不具備上市公司收購主體資格。
對此,懇請監管機構關注以下問題:
(一)九個資管合同屬於違規的“通道”業務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風險管理的通知》(證監辦發[2014]26號)、《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落實資產管理業務“八條底線”禁止行為細則(2015年3月版)》規定,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得通過“一對多”專戶開展通道業務。《中國證券業協會關於進一步規範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中證協發[2014]33號)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切實履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管理人的職責,不得通過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開展通道業務。據钜盛華披露信息和萬科了解的情況,九個資管計劃的合同約定萬科A股為唯一投資標的,約定投票表決權歸钜盛華,約定任何投資建議均應由钜盛華下達,管理人不得擅自就《資產管理合同》項下委托資產進行任何投資操作。管理人買入萬科A的數量和時點完全聽從钜盛華的指令,甚至有的管理人將交易系統直接外接給钜盛華(可通過下單IP、交易系統記錄查證)。在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中,钜盛華將九個資管計劃定義為“信息披露義務人(钜盛華)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等於公開承認了九個資管計劃的通道業務性質。
(二)钜盛華涉嫌非法利用九個資管計劃的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條,“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賬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九個資管計劃的交易標的鎖定萬科A股,投資建議由钜盛華下達,投票權也委托钜盛華行使,甚至部分資產管理人還將交易系統外接給钜盛華直接供其下單。钜盛華也在《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中承認,九個資管計劃是“信息披露義務人(钜盛華)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上述情況充分說明,钜盛華利用九個資管計劃的賬戶買入萬科A股已經涉嫌違反《證券法》第八十條有關強制性規定,屬於無效合同。
萬科請求監管部門核查:钜盛華利用九個資管計劃賬戶買入A股的詳細過程,包括下單IP,交易記錄;對發現的違法行為按照《證券法》第二百零八條查處。“違反本規定,法人以他人名義設立賬戶或者利用他人賬戶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九個資管計劃如核實違反《證券法》,請監管部門認定為無效合同。
(三)九個資管計劃涉嫌非法從事股票融資業務
根據《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和《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只有經批准的證券公司可以從事“向客戶出借資金買入股票”的證券融資業務。去年股市異常波動的一個重要教訓就是大量機構未經許可,從事“向客戶出借資金買入股票”的場外股票融資業務。
2015年9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繼續做好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通知》中明確,信托產品中如果存在“優先級委托人享受固定收益,劣後級委托人以投資顧問等形式直接執行投資指令”的情況,應該作為場外配資予以清理。2015年11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涉嫌配資的私募資管產品相關工作的通知》,將場外配資的清理範圍從信托產品賬戶擴展到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私募自營產品,並再次強調“優先級委托人享受固定收益、劣後級委托人以投資顧問等形式直接執行投資指令參與股票投資的私募資管產品”涉嫌場外配資。
2015年11月12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審理場外股票融資合同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該指引規定,“場外股票融資合同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五)項規定的情形,應當認定為無效合同”。在起草說明中,深圳市中院認為,根據《證券法》規定,只有證券公司經批准可以開展融資業務,其他各種形式均為無效合同。
根據钜盛華披露的信息,九個資管計劃的優先級委托人享受固定收益,按季度支付;劣後級委托人钜盛華下達投資建議,管理人不得擅自就《資產管理合同》項下委托資產進行任何投資操作。這已經涉嫌從事非法股票融資業務。
萬科墾請監管部門對上述情況予以核查,對核查發現的場外配資業務,按照《關於規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涉嫌配資的私募資管產品相關工作的通知》予以清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