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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管會提供的確認書。(中評社 資料圖) |
中評社香港7月23日電(記者 莊恭誠)香港特區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在新一屆立法會選舉中,要求參選人簽署確認書,聲明擁護《基本法》特別是涉及“一國”的條文,以及保證效忠香港特區。泛民日前表明拒絕服從這一新安排,不會簽署確認書。有評論指,儘管確認書安排有理據,但是港府的表態至今仍較為模糊,未能解釋和澄清社會的疑問,包括參選人若不簽署確認書,是否就意味一定喪失獲提名的資格。
部分人非從心底尊重《基本法》
時事評論員陳志豪向中評社記者表示,拒絕簽署確認書是一種刻意挑釁特區政府的行為,顯示有部分人並非從心底擁護和尊重《基本法》。
陳志豪認為,確認書中的要求有理據,而《基本法》作為香港的憲制性文件,任何香港人都應該尊重和遵守。他說,根據現行規定,立法會議員如果當選的話,都必須宣誓表明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而這並不是新的要求,是一直都存在的。
“如果任何人想參選立法會,都有義務、有憲制責任,去維護憲制架構。如果不簽署,將來就需要承擔法律後果,包括可能喪失參選資格。”
陳志豪又指出,港府目前亦有做得不夠好的地方,即表態較為模糊,沒有明確表示是否不簽署確認書就一定無法獲得提名資格,由此讓泛民有空子可鉆,令事情留有餘地。
“如果港府講清楚,不簽署確認書就無法參選,讓相關責任更加清晰,那反對派不簽署,就必須自己承擔相應的後果。反而港府現在沒有講清楚,到時如果再決定不給未簽署確認書的人參選,可能會留下後患,引起政治反彈,甚至是群眾抗爭等政治事件。”
拒簽確認書或犯刑事罪
對於泛民拒絕簽署確認書的做法,深圳大學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宋小莊對中評社記者直言:“有些人喜歡犯法也沒辦法。”
宋小莊指出,確認書當中要求立法會參選人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是《立法會條例》的明確規定,裡面還提及了十幾項獲得提名資格的條件。他質疑:“如果立法會議員本身都不尊重《立法會條例》,那將來立法會還怎麼運作?”
除此之外,宋小莊認為,立法會參選人不簽署確認書,不單止會喪失提名資格,還可能觸犯刑事罪行。
他說,拒絕簽署確認書的參選人在報名時,仍會將其他報名資料交給選舉事務處,而選舉主任則會檢查資料是否齊全。如果選舉主任發現資料不齊全,例如缺少了簽署妥當的確認書,那該報名參選的人自然將不獲提名資格;但是如果選舉主任疏忽了,讓資料不齊全的參選人仍獲得提名資格,那這位參選人自己就有機會觸犯法律。
“《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條例》第103條規定,任何人明知而在與選舉有關的文件中遺漏任何要項,即屬犯罪,可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6個月。”
宋小莊又表示,如果參選人故意作出虛假聲明,譬如簽署了確認書,表明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但是選舉期間又鼓吹“港獨”,就有機會觸犯《刑事罪行條例》中有關虛假聲明的罪行。
宋小莊還指,目前特區政府就確認書安排的解釋和澄清仍不足夠,見不到特區政府在電視或報章上作出專門的清晰表態,甚至在會見泛民商討確認書安排的時候,也沒有把確認書的法律觀點完整陳述出來。
“如果滿分是100分,特區政府有關工作的成績只能給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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