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
地鐵公司:希望《條例》出台後細化“禁食”範疇
目前,成都市軌道交通所執行的管理辦法是2010年出台並實施的《成都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其中有禁止在車站或列車內“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及亂扔果皮、紙屑、包裝物”等規定,但並未規定禁止進食。
成都地鐵運營公司相關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其實也有部分市民跟他們咨詢過《條例(草案)》中的“禁食”條款,但市人大常委會尚在對《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究竟審議通過的條例將如何規定,目前誰都不清楚”。不過,對於“車廂內禁止進食”的條款,他希望還可以更加清晰明確。一方面明確禁止進食的範疇,哪些必須禁止,哪些有特例;另一方面,希望明確執法標準,例如哪個部門進行執法,對違法違規進行懲處,以及懲處的情節和程度如何裁量等。
律師:“禁食”範圍太廣,可以附加“兜底條款”
四川蓉信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小虎認為,單純從字面意思上理解,“禁止在車廂內進食”就涵蓋了不能食用所有食物,包括水、飲料等等,這樣囊括的範圍太廣,沒有特例,過於“一刀切”。
車廂內禁食的規定,初衷是為了安全和環境、秩序等。那麼禁食範疇的規定,也應該是為了保障這一初衷。“我知道食物殘渣會引來老鼠,從而容易導致地鐵內部線路裝置等被鼠破壞,還有的食物氣味對乘客有影響,或者食用過程對乘車秩序有影響等等。”他表示,若不會對地鐵安全、環境以及公眾秩序、文明等產生影響的飲食,沒有必要一定禁止,“比如喝一口水”。
但是他同時表示,《條例》不可能將能吃與不能吃的食物一一細化,可以補充“兜底條款”,例如明確禁食但哪些食物除外;或明確哪些食物不能吃。
對於是否該對特殊群體,例如老人、小孩、孕婦等特殊對待,陳小虎指出,這在管理中會十分不好執行。“很難判斷對方是否屬於或不屬於該群體,這會給執法帶來難度,甚至混亂。”
他山之石
新加坡
嚴厲禁止,甚至喝開水、礦泉水、把糖含在嘴裡進地鐵也不允許,初犯者可罰款30新加坡元(約合人民幣150元),一旦被控上法庭,重犯者可罰最高500新元(約合人民幣2500元)。
上海
2014年,上海首次出台地鐵禁食的規定:“車廂內飲食”與吸煙、隨地吐痰、便溺等行為一同被列入禁止行為,違者將被處以最高500元的罰款。但在爭議聲中,上海地鐵“禁食令”最終未被寫入新修訂的《上海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而是出現在新版《上海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中。
深圳
2007年出台的《乘客守則》第21條規定,飲食、吸煙、隨地吐痰、便溺、亂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雜物、踩踏座席等都是不文明行為,“違者由相關部門責令清理,並處以200元的罰款”。
香港
根據規定,港鐵車廂內不准飲食,而且只要進入閘機後的月台空間就不能飲食,否則最高罰2000港元(約合人民幣1720元)。
(來源:成都商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