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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社北京7月31日電/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從排除阻力干擾、規範考評考核和責任追究、加強人身安全保護、落實職業保障四個方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細化了司法人員各類權益保障機制、拓展了司法職業保障範圍,是首個全面加強法官檢察官保護的綱領性文件。
□發布
擴大干預司法活動追責範圍
該《規定》共27條,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擴大了干預司法活動記錄、責任追究制度的適用範圍,明確要求無論是哪個單位或個人,只要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都要予以記錄並依法依規追究責任。《規定》對調離、辭退法官、檢察官或者作出免職、降級等處理處分的事由、程序作了具體規定,保障秉公執法、不聽“招呼”的法官、檢察官不被隨意調離、處分。同時,針對實踐中反應比較強烈的考核考評背離司法規律、司法責任界定不清、懲戒程序缺乏外部監督等問題,明確了標準等。
針對責任追究,《規定》確定了錯案責任的追究標準,並對各環節中法官、檢察官應當擔責的情形進行界定,防止不當擔責,並首次確立了非經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審議不受錯案責任追究。
針對司法人身保護缺位的問題,強化了保護措施,對採取不實舉報、誣告陷害、洩露法官個人信息等,要依法追責。明確了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及領導幹部的剛性責任,提升司法人員履職安全感。
《規定》已於7月2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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