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點
三部委能否通過“退出活動”免責?
律師:退出行為不能避免連帶責任的承擔
三部門發布的聯合聲明稱,活動未獲該三部門授權,認為所簽協議為無效合同或自身與活動無關。
對此,有網友質疑,三部委並未按相關文件精神嚴格履行監管職責,沒有對安全辦公室的日常活動盡到基本的行政注意義務,涉嫌行政不作為。而且以公告方式聲明退出中小學生安全教育活動,以求撇清與活動辦公室的關係,“與國家部委的行政職能職責相悖”。
三部委的聲明是否具有法律效應?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韓驍昨日表示,作為方便展開具體活動而開設的臨時執行機構,活動辦公室並不屬於國務院管理部門,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因此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獨立開展活動,也不能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韓驍說,活動辦公室的設立依據是三部委會簽的文件,因此,參與會簽的部門應當對該辦公室以部門名義對外進行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退出行為並不能避免連帶責任的承擔。
活動辦公室收“贊助費”是否合理?
律師:可以收取贊助費,是否合法要看資金用途
根據上述判決書,濟南某公司稱向交通安全教育辦公室支付“贊助愛心款”“保證金”等共計300萬元。作為公益活動執行機構,活動辦公室收取贊助款是否合理?
韓驍表示,公益活動的目的在於服務社會、促進公益,非以營利為目的,任何偏離或者違背上述原則的行為都是不被允許的。不過,為公益活動的順利開展而合理收取社會捐贈的贊助費是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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