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情況下可申請國家賠償
《規定》中明確,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請求撤銷網絡司法拍賣,若符合特定情形,法院應當支持。“特定情形”包括因拍賣財產展示和瑕疵說明導致買受人重大誤解,因系統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擊等導致拍賣結果錯誤等。
同時,《規定》明確,“網絡司法拍賣被人民法院撤銷,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案外人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行為違法致使其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認為其他主體的行為違法致使其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訴訟。”
據悉,該《規定》將於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
釋疑
網絡司法拍賣是否需要支付傭金?
網絡司法拍賣中,有拍賣成交價低至六元的茶葉罐,有高至4.64億元的土地使用權,有的拍品經過1800餘次競價最終成交。針對“網絡司法拍賣過程中是否需要支付拍賣傭金,以及拍賣輔助工作的費用如何承擔”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張根大作了解釋。他說,拍賣分為商業拍賣和司法拍賣,網絡司法拍賣是司法拍賣。商業拍賣中,拍賣機構的各種行為都是有償提供服務;司法拍賣並不是拍賣機構、拍賣行在拍賣,是法院在拍賣。
張根大解釋說,商業拍賣適用《拍賣法》,司法拍賣適用《民事訴訟法》,因《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夠具體,故出台上述司法解釋來規範網絡司法拍賣。“司法拍賣不像拍賣機構一樣要收錢,法院是不能收錢的,網絡平台的提供者也是不收錢的”。
但值得一提的是,“零傭金”不等於拍賣過程裡所有的成本都由網絡提供者或者法院承擔。
《規定》中明確,法院可將拍賣輔助工作委托社會機構或者組織承擔,該委托是有償的,“法律規定執行過程當中的實際支出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來源:北京青年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