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嚴格保密。
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記錄人員“黑名單”制度,對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的個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記錄“黑名單”庫,並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時進行必要限制,推動落實聯合懲戒機制。
【解讀】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居民身份證法》中對冒用他人身份證的行為已有規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和條文對冒用他人身份證多重“加持”,在王旭看來“符合大的社會趨勢,也是治理手段的多元化。”
王旭告訴新京報記者:“《居民身份證法》的規定是行政處罰,主要集中在財產罰、警告或拘留等層面,但是建立黑名單制度是一種聲譽罰,這相當於個人誠信平台,並且可以信息共享鏈接到其他平台,冒用者將會因為進入了黑名單而受到懲罰。在一個越來越強調誠信的社會裡,黑名單是必要的。”
(來源:新京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