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13日電/據“法制網”報道,裡約奧運賽程近半,到目前,已決出多枚獎牌。雖然一塊獎牌本身的價值不大,但對運動員來說,它更意味著大大超過其本身價值的巨額金錢。不少人因此產生疑問:運動員獲得的金錢和物質獎勵能否全部免稅?如果不能,哪些能免,哪些又是必繳?
對此,國家稅務總局有關人士表示,對於獎金征稅問題應該依照稅法區別情況,有免有征。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體育方面的獎金,可以免納個人所得稅。符合上述條件的參賽運動員獎金和其他獎勵收入,可以據此免繳個人所得稅。運動員接受省級以下的地方政府、企業以及其他組織、個人的捐贈和獎勵,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運動員接受的上述資金以及實物獎勵和各類捐贈,屬於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偶然所得”或者“其他所得”,應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歷年來,和中國代表團爭奪金牌和獎牌榜第一的美國代表團,納稅情況卻有所不同。
根據美國稅法,奧運獎金屬於應稅收入,運動員必須就此項收入納稅。僅從官方獲得的獎勵,政府就要“抽成”其中的1/3,而其他來自於贊助商的巨額商業收入, 同樣要繳納稅收。(來源:《東方早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