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8月13日電/對於獎勵,儘管不能完全用金錢來衡量,但是還是應該做到“有所值”。如果不能做到“有所值”,要筆者說,“獎”不如“不獎”。
武漢市公安交管部門表示,從8月15日至12月31日,武漢交警將針對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及部分違法行為開展舉報有獎。獎勵從20元到300元不等。
舉報違法違規行為或者犯罪嫌疑人,對其進行獎勵是公安部門的通行做法。這對於打擊違法犯罪行為,及時處罰違法犯罪人員,都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武漢市推出的針對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及部分違法行為開展的舉報有獎活動,對其效果,筆者還是表示懷疑。
做任何一件事首先還是要考慮是否“有所值”。武漢提出的獎勵辦法,最高獎勵300元,一般獎勵20元。從舉報者來講,既要搜集鎖定證據,舉報還要費時耗力,並且還要承擔舉報所可能出現的風險,區區20元的獎勵,顯然是得不償失的。估計不會有很多人願意為了這點獎勵去舉報。
對於違法行為進行舉報,過去大多數人都是憑著內心的正義感和社會的責任心來進行的。也就是說,他們不是為了利益去舉報。但是,進行有獎舉報後,可能有人會認為他們的舉報就是衝著利益而去的,從而玷污了他們的正義之舉。他們自己因此也會想:這樣的舉報值得嗎?
如此一來,看似很有吸引力的獎勵措施很可能產生負面效應,對正義的舉報產生打擊,影響人們的舉報積極性。這種“象徵性”的獎勵就如一個雞肋,食之無用,棄之有味,最終成為一個累贅。所以,對於獎勵,儘管不能完全用金錢來衡量,但是還是應該做到“有所值”。如果不能做到“有所值”,要筆者說,“獎”不如“不獎”。
(來源:北京晨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