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持股總量、個人都有上限。員工持股總量原則上不高於公司總股本的30%,單一員工持股比例原則上不高於總股本的1%。企業還可預留部分股權,用於新引進人才。國資委有關負責同志強調,實施員工持股後,必須保證國有股東控股地位,其持股比例不得低於總股本的34%。
員工持股將採取動態調整,避免持股僵化固化。《試點意見》提出,實施員工持股,應設定不少於36個月的鎖定期。在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持股的員工,不得在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時轉讓股份,並應承諾自上市之日起不少於36個月的鎖定期。鎖定期滿後,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每年可轉讓股份不得高於所持股份總數的25%。持股員工因辭職、調離、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離開本公司的,應在12個月內將所持股份進行內部轉讓。轉讓給持股平台、符合條件的員工或非公有資本股東的,轉讓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轉讓給國有股東的,轉讓價格不得高於上一年度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員工轉讓股份按證券監管有關規定辦理。
會不會造成國資流失?
避免一哄而起,嚴防利益輸送,主要採取增資擴股方式,不減少國有資本存量
員工持股後,會不會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國資委有關負責同志解釋說,《試點意見》針對員工持股試點可能出現的國有資產流失風險提出一系列防範措施,嚴防國有資產流失。
首先,明確只選擇少量企業開展試點。國務院國資委和各省級國資委按照試點企業條件,分別從中央企業、地方國有企業中選擇少量企業開展試點,成熟一戶開展一戶,防止一哄而起。
其次,對員工持股涉及的關鍵環節嚴格規範。“增量引入、利益綁定”是員工持股試點的重要原則。這意味著試點主要採取增資擴股、出資新設方式引入員工持股,不減少國有資本存量。入股價格不得低於資產評估值,且國有股東、試點企業不得向員工無償贈與股份,不得向持股員工提供墊資、擔保、借貸等財務資助,也不得向員工承諾年度分紅回報或設置托底回購條款。企業破產重整和清算時,持股員工、國有股東和其他股東應以出資額為限,按照出資比例共同承擔責任。
三是防止利益輸送。《試點意見》明確國有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企業集團內的員工持股企業輸送利益,對國有企業和本企業集團內員工持股企業之間的關聯交易加強審計監督。
四是強化信息公開和監管管理。試點企業應將持股員工範圍、持股比例、入股價格、審計評估等重要信息按照規定充分披露。國有企業與本企業集團內員工持股企業之間的關聯交易應由一級企業以適當方式定期公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員工持股企業要進行定期檢查,定期通報有關情況,發生國有資產流失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來源:人民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