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9月2日電/據8月29日新京報報道,投資人田剛2015年11月與弘業期貨天津營業部簽訂合同,將5000萬元資產委托其管理,約定月收益率為2%。在時隔半年並累計投入了2100萬元之後,該營業部於今年5月停止了兌付收益。田剛和多位投資人隨後找到弘業期貨總公司,被告知合同中的公章系偽造的。
8月8日,弘業期貨發布公告稱,公司內某員工、員工妻子及弘業期貨因民間借貸糾紛被告上法庭。在此前弘業期貨於7月26日的公告中,這名員工涉嫌偽造公司印章用以簽訂合同,公司已向公安機關報案。
田剛表示,涉嫌偽造公章的員工,便是弘業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營業部的負責人及法定代表人馬華林。
中國經濟網記者致電弘業期貨,相關負責人表示,“公安機關已經立案調查,公司將依據公安部門的調查結果對該事件進行處理,請各方關注後續公告”。
反覆推脫 弘業期貨停止兌付收益
投資人田剛擁有自己的投資公司,卻陷在了“真假公章”的謎團之中。
8月25日,田剛在天津向新京報記者出示了他簽署的投資合同副本。2015年11月9日,他以自己的獨資公司,國瑞投資管理(天津)有限公司的名義,與弘業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營業部簽訂合同,將資產5000萬元人民幣委托對方管理,約定月收益率為2%。受托方給出了“保息”式的承諾,若收益低於2%,則由弘業期貨負責補償。在這份合同的落款中,乙方為“弘業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為“馬華林”,落款公章為“弘業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公開信息顯示,馬華林於2010年3月起擔任弘業期貨天津營業部負責人。
在簽署這份合同之前,田剛已經分別於2013年和2014年兩次與弘業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營業部進行了類似的業務合作,累計投入資金1820萬元。2016年4月,田剛又簽了兩份資產管理合同,合計金額280萬元,至此,田剛共累計投入了2100萬元的資金。
據田剛介紹,5月份,自己本應收到合計三個月的新收益,但弘業期貨天津營業部遲遲未打款。起初,對方給出的理由是稅費計算,隨後又表示由於公司搬家,地址變更,但工商營業執照變更尚未完成,需要一致後才會放款。
另一位投資人李先生甚至沒能見到自己的合同。8月25日,李先生在天津告訴新京報記者,他在2016年4月份與弘業期貨天津營業部簽訂了資產管理合同,托管金額為170萬元,為期3個月。隨後,馬華林將合同送往總部蓋章,直到前來討說法時,李先生都不曾再見到自己的合同,也沒有見到任何收益。
田剛與李先生表示,此前他們與馬華林均有過業務往來,並如期取得了收益。此次繼續與之合作也是出於對弘業期貨的信任。
從田剛提供的合同來看,合同中提供的匯款賬戶為馬華林開立的個人賬戶,但合同中同時表示,弘業期貨對該賬戶的合法性及安全負責,對於該賬戶產生的任何風險由弘業期貨承擔。
田剛表示,自己之前打款確實是打進了馬華林的個人賬戶。因為合同中個人賬戶上有公司加蓋的公章。
公章造假? 弘業期貨稱投資者應向公安報案
在等待了兩個月後,2016年7月18日,包括田剛在內的多位投資者來到位於南京的弘業期貨股份有限公司總部,並向相關負責人出示了上述合同,但相關負責人隨即表示,上述合同中的公章“弘業期貨股份有限公司”落款系偽造的。
在田剛到南京投訴後不久,7月26日,港股上市公司弘業期貨發布公告,稱公司一名員工涉嫌偽造公司印章用以簽訂合同,公司已向公安機關報案。據田剛了解,目前馬華林已被江蘇南京警方控制。
吉賢律師事務所主任李邠彧告訴新京報記者,若想認定公章是否偽造,法律上須由具備公章鑒定資質的相關司法鑒定機構對原件進行鑒定,並給出相關的鑒定結論。
田剛表示,在與弘業期貨總公司相關人員的後期溝通中,對方始終表示印章及合同造假,並表示投資人應向公安機關報案。他向新京報記者提供的一份聊天記錄顯示,弘業方面寫到“根據你們提供的材料,印章及有關合同系偽造。作為受害者,你們應當向公安報案,維護自己利益。”
8月26日,新京報記者查閱弘業期貨天津營業部的工商信息時,該公司的負責人仍為馬華林。8月28日,記者再次查詢時,其工商信息發生了變化。負責人由“馬華林”變更為“雷虹”,地址也由“天津市河西區圍堤道53號麗晶大廈2202-2203A”,變更為“天津市濱海高新區華苑產業區梅苑路5號金座廣場2212-2214”。工商信息顯示的核准日期為2016年8月23日。
投資者向證監部門舉報 稱弘業期貨應承擔賠償責任
田剛表示,在2015年11月簽署合同時,弘業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出示了一份收據,內容為“經確認,茲收到資產管理協議編號:0151031國瑞投資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委托管理資金人民幣1820萬元整。”這項收據的落款仍是被上市公司指為假章的“弘業期貨股份有限公司”,落款日期為2015年11月9日。
田剛表示,在此前兩年的合作中,自己在弘業期貨天津營業部的投資額不斷增加。出於謹慎的考慮,他要求馬華林開具一份蓋有財務專用章的收據。之後,田剛得到了以下收據,內容為“截至2015年3月1日國瑞投資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及其全資子公司吉人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資產委托管理資金合計為人民幣1820萬元整,對此資管資金弘業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對資金情況特此說明確認。”這份收據的落款公章是“弘業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營業部財務專用章”,落款日期為2015年3月1日。
田剛告訴新京報記者,2015年11月簽署的合同實際上是這筆資金期限的順延,因此,兩份合同雖然時間不同,但所證明的是同一筆錢。在2015年11月9日簽署合同之時,他投給弘業期貨天津營業部的本金實際仍為1820萬元。
田剛稱,在7月18日赴南京交涉的過程中,弘業期貨表示“弘業期貨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為偽造,並表示總公司沒有收到這筆錢,但並未表示“弘業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營業部財務專用章”為假的。此後的多次交涉中,弘業期貨方面也並未否定該財務專用章的真實性。在田剛看來,這枚落款意味著對方已經收到了自己的錢。
李邠彧表示,通常情況下,公章、合同章、財務章,是掌握公司命運的三大璽,必須有嚴格的規章制度予以規範控制。財務章一般用於單位會計核算、銀行結算業務等,本案中加蓋弘業期貨天津營業部的財務專用章的資金確認說明,可以視為期貨公司對涉案款項的確認。
田剛把希望放在了監管部門的身上。7月26日,田剛以獨資公司國瑞投資管理(天津)有限公司的名義向天津市證監局進行舉報,認為弘業期貨股份有限公司監管不當,放任其天津營業部欺詐客戶。
田剛在舉報信中表示,他的公司自2015年11月9日簽訂第三份合同以後,至2016年7月15日,未如期支付的資產管理收益達到了300.32萬元(不含滯納金)。同時,南京弘業期貨總公司在知曉該事件後,表示總公司無此資產管理產品,對該業務並不知情,拒絕履行賠償支付義務。
田剛及其公司認為,由於弘業期貨的監管漏洞,其主要負責人在營業場所內利用職務之便,造成投資人財產損失,本息合計人民幣2400萬元。對此,要求天津證監局責令弘業期貨承擔賠償責任。目前,天津證監局尚未作出回應。
(來源:中國經濟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