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剩餘經費可結轉下一年
《措施》強調,要賦予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開展科研更大的自主權。如要下放預算調劑權限,在科研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直接費用中的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及其他支出預算如需調整,可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安排,由承擔單位據實核准,驗收(結題)時向項目主管部門備案。
此外,還將改進科研經費結轉結餘資金管理方式。具體而言,在科研項目實施期間,年度剩餘資金可結轉下一年度由承擔單位繼續使用。對按要求完成任務目標並通過驗收的科研項目,結餘資金按規定留歸承擔單位使用,在2年內由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2年後未使用完的,按規定收回。
加強科研人員離崗創業保障
《措施》強調,科研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離崗創業,3年內保留人事關係,變更原聘用合同。
創業期內,由原單位代繳社會保險,所需費用由離崗創業人員和新單位共同承擔,繳費基數按照原單位同類人員確定;享受原單位社會保險相關待遇;認定原單位連續工齡。創業期內,離崗創業人員申請回原單位工作的,雙方變更聘用合同,由原單位妥善安排工作崗位。創業期滿,離崗創業人員決定不回原單位工作的,原單位要及時終止人事關係,解除聘用合同,並協助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等手續。
(來源:京華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