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區周邊村落還有多條路線可以上下山,這些路線不在紅螺寺公司的管理範圍內,石女士通過非正常渠道上山,景區管理人員根本無法知道她在景區範圍內。”代理人指出,當日景區封山前,已確認所有正常進入景區的遊客未滯留在大門至主峰這段區域,不存在任何的疏忽大意,盡到了疏散和清查遊客的義務。
判決:家人承擔主責 景區亦有疏忽
一審法院查明,石女士丈夫曾在公安機關多次敘述稱,石女士精神存在一些問題。因此法院認為,原告作為石女士的家人未盡到看護之責,導致其從家中離開,並在紅螺寺景區內死亡,故原告對石女士的死亡應承擔主要責任。而在惡劣天氣情況封山前,紅螺寺公司作為景區的管理者,應盡到高度的注意義務,應合理地預見到封山行為可能造成滯留的遊客無法下山的風險,紅螺寺公司未盡到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其對石女士的死亡應承擔次要責任。一審法院判決紅螺寺公司賠償原告因石女士死亡產生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2萬餘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紅螺寺公司不服上訴。北京市三中院經審理認為,紅螺寺公司雖主張石女士由其他途徑進入景區,但並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其他途徑的存在,且即使存在其他途徑,作為景區管理者也應進行管理,在惡劣天氣導致封山等情況下更應加強管理。因此,一審法院認定紅螺寺公司未盡到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對石女士的死亡承擔次要責任並無不當。市三中院最終駁回了紅螺寺公司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來源:北京晨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