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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河南“掏鳥案”家屬申訴被駁回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10-09 11:36:59


  中評社北京10月9日電/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河南大學生閆嘯天掏鳥獲刑”案又有新進展。9月26日,河南省新鄉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輝縣法院判決、新鄉中院刑事裁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處理適當,閆愛民的申訴理由不成立,不符合立案複查條件。閆愛民表示將繼續向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會按照法律程序一直走下去”。

  大學生獵捕燕隼屬二級保護動物獲刑10年半

  閆嘯天是鄭州一所職業學院的學生,判決書顯示,2014年7月,他在家鄉輝縣市高莊鄉土樓村和朋友王亞軍在該村一樹林內獵捕了12只燕隼。飼養過程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他通過網絡發布將其餘燕隼賣掉。他倆在該樹林內又獵捕了4只燕隼及隼形目隼科動物,隨後,兩人被輝縣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

  河南省輝縣市人民法院一審以閆嘯天犯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數罪並罰,合併刑期有期徒刑1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罰金1萬元。王亞軍犯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後河南新鄉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二審判決後,閆嘯天之父閆愛民不服,並以“閆嘯天無犯罪預謀、無犯罪動機,主觀上不知所獵捕的隼是國家重點保護動物,且認定獵捕鳥的數量為16只證據不足,鑒定結果錯誤,不應該是燕隼,量刑過重”等為由,向新鄉中院提起申訴,被新鄉中院駁回。

  家屬曾向檢方自首稱行賄辦案人員

  在再審請求被駁回後,今年5月10日下午,閆愛民及另一被判刑青年王亞軍的父親王不井,主動到河南省新鄉市檢察院自首,稱他們曾在該案中向輝縣市公檢法辦案人員行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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