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0月20日電/今天上午,最高法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依法保護“狼牙山五壯士”等英雄人物人格權益典型案例。
最高法發布的保護英雄人格權益典型案例一共有5起案件:黃鐘、洪振快訴梅新育名譽權侵權糾紛案,黃鐘、洪振快訴郭鬆民名譽權侵權糾紛案,葛長生、宋福寶分別訴洪振快名譽權侵權糾紛系列案(含兩案),邱少華訴孫傑、加多寶(中國)飲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權糾紛案。
其中,葛長生、宋福寶分別訴洪振快名譽權糾紛案,由洪振快撰寫的《細節》一文以及其於2013年9月9日在財經網發表的《小學課本“狼牙山五壯士”有多處不實》一文(以下簡稱案涉文章)所引起。“狼牙山五壯士”中的葛振林之子葛長生、宋學義之子宋福寶認為,《細節》一文,以歷史細節考據,學術研究為幌子,以細節否定英雄,企圖達到抹黑“狼牙山五壯士”英雄形象和名譽的目的。據此,葛長生、宋福寶分別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洪振快停止侵權、公開道歉、消除影響。法院判決:洪振快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林、宋學義名譽、榮譽的行為,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判決顯示,學術自由、言論自由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為前提。這是我國憲法所確立的關於自由的一般原則,是為言論自由和學術自由所劃定的邊界。任何公民在行使言論自由、學術自由及其他自由時,都負有不得超過自由界限的法定義務。這是法治國家和法治社會對公民的基本要求,也是任何一個公民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長馮小光在會上表示,行使任何權利都有邊界,《憲法》規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公民行使言論自由和學術自由時,不得損害公民的人格利益,包括名譽與榮譽,這是任何一個法治國家都有的規定,也是一個社會底線。
關於已經去世的自然人人格權益保護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程新文庭長在會上介紹,民法規定,公民對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如果一個人去世以後,他的肖像、姓名、榮譽、隱私等人格權益不在一定範圍內進行保護,任由其他的主體侵犯或者踐踏,顯然不符合社會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公序良俗。2010年開始實行的《侵權責任法》規定,對已經去世的自然人的人格權益進行必要的保護。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自然人死亡以後,他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等人格權益應受保護。在程序方面,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死者的近親屬有權提起民事訴訟。首先是他的子女、配偶、父母有權提起民事訴訟。在子女、配偶、父母不在的情況下,其他的近親屬也有權提起民事訴訟。
(來源:人民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