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0月25日電/據香港入境事務處網站消息,由2016年11月7日起,合資格並持有有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人士,可透過香港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駐京辦)、駐上海經濟貿易辦事處(駐滬辦)及駐成都經濟貿易辦事處(駐成都辦)的入境事務組遞交換領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的申請,並在該駐內地辦事處領取護照。
申請人可親身遞交或郵寄到駐京辦、駐滬辦及駐成都辦辦理換領申請。如因遺失、損毀、殘破、無法使用舊護照,更改護照上個人資料而需換領護照或申請互聯護照,申請人必須親身遞交申請。駐內地辦事處的入境事務組在收到申請後,會核對文件並將申請轉送到入境事務處的旅行證件及國籍(申請)組處理。申請獲批准後,新護照將寄回該駐內地辦事處的入境事務組代為簽發。(大公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