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兩任首席法官李國能和馬道立都多次肯定這一點,例如後者在2014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致辭時曾說:《基本法》清楚訂明立法、行政、司法機關三權分立的原則。回歸後不少案例包括2014年梁國雄議員覆核立法會主席“剪布”時的終審法院,均重申三權分立,亦明確表示法院尊重立法會的權力,不願干預。
這些論點完全都是錯誤的。問題出在有關部門沒有出來澄清,讓謬論流傳。有人更說人大常委會不應釋法,如果解釋香港沒有“三權分立”,就會影響法官和法庭的威信。
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來就沒有美國和英國那樣的三權分立。鄧小平在制訂基本法時早已作出莊嚴宣告,香港的政制,不能搞西方國家的三權分立。這個理由是清楚的,香港並不是一個主權國家,基本法清楚說明了香港特區的權力都是由中央授予的,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所以不可能有三權分立。
香港實行“行政主導”
基本法規定了行政長官有兩個身份和地位,既是香港特區的行政長官,也是行政機關的長官,基本法第48條規定行政長官負責執行基本法,對立法會有違反基本法的行為,可以透過法院司法覆核,並可上訴至終審法院,請求人大釋法。行政長官委任主要官員不經過立法會的審批,而是提請中央政府批准和任命。行政長官對於立法會通過的法律,可以扣押不簽署,不通過憲報發表,有關的法律就不能生效。行政長官對立法會議員提出的涉及公共開支、政府運作、政府政策的私人議案,可不作出書面批准,議會就沒有討論的機會。基本法第48條規定行政長官還可赦免和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這正是余若薇所說的“行政機關干預立法機關,干預司法機關”。但這些都寫在基本法內,是香港憲制的一個組成部分。
香港現在實行的制度,尊重了英國管治香港時的運作,實行行政主導。所謂社會制度五十年不變,包括在基本法制定時,即上世紀八十年代的政制主要元素不變。使用基本法的方式,將這種政治制度固定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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