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1月10日電/此間文匯報發表社評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清楚表明了中央對“港獨”零容忍的態度,應不折不扣得到落實。全國港澳研究會會長陳佐洱昨日指,釋法是中央給予香港司法、立法和行政機關的“利器”,釋法後處置不真誠、不莊重的宣誓都明明白白有法可依。人大釋法,是一面法律的照妖鏡,照出了形形色色“港獨”分子的原形。落實人大釋法,始終要靠特區政府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去執行,當局要用好、用足釋法的利器,堅決果斷依法遏“獨”,理直氣壯依照人大釋法回應民意,盡快依法將鼓吹“港獨”、“自決”者清除出立法會,明規範、立規矩,讓釋法真正發揮遏“獨”的作用。
不久前某些候任議員在就職宣誓時的惡劣表現,嚴重逾越“一國兩制”底線,違反國家憲法、基本法和香港有關法律的規定,危害國家的統一、領土完整和主權安全,性質嚴重、影響惡劣。除了游梁二人外,不符合宣誓規定的還有不少人,他們在宣誓時“玩”、“加料”,包括呼叫挑戰國家制度的口號、撕毀人大“8.31”決議書、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字變調讀出、舉傘擊鼓等等,把莊嚴隆重的宣誓儀式變成表演,羞辱國家民族,在本質上也是一種拒絕政治效忠的表現。鼓吹“港獨”、不依法宣誓者作出不真誠、不莊重的宣誓,自以為可以瞞天過海,廣大市民對這種辱國辱族和分裂國家的行為已經忍無可忍。
因此,在人大常委會釋法後,應盡快依法啟動追究鼓吹“港獨”、不依法宣誓者的程序,律政司要盡快對他們提出檢控,將他們依法排除出立法會。律政司在正式提出刑事檢控前,會先考慮兩點原則:一、是否有充分證據支持提出刑事檢控,或繼續進行相關的法律程序;二、提出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對鼓吹“港獨”和進行不真誠、不莊重的宣誓者提出檢控,完全符合上述兩點原則。
基本法規定了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最高權力。香港終審法院在1999年就作出公開聲明,表示人大常委會有權主動行使釋法權力,有關解釋是有效和有約束力的,特區法院有責任依循。但全國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的釋法決定,並不能替代香港特區的執法行動,需要通過香港特區行政、司法、立法機關,以正當有效的程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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