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1月29日電/最高人民法院29日正式發布《關於依法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產權案件工作實施意見》,提出抓緊甄別糾正一批社會反映強烈的產權糾紛申訴案件。對於改革開放以來作出的涉及重大財產處置的產權糾紛以及民營企業和投資人違法犯罪的生效裁判,當事人、案外人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將及時審查,認真甄別。對經審查確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糾正並賠償當事人損失。
《實施意見》提出依法妥善處理與政府行為有關的產權申訴案件。對於政府在土地、房屋等財產徵收、征用過程中,沒有按照補償範圍、形式和標準給予被徵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補償的錯誤裁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啟動再審。在再審審查和審理中,要注意運用行政和解協調機制、民事調解方式,妥善解決財產紛爭。
對於在招商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活動中與投資主體依法簽訂的各類合同,因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而違約毀約侵犯投資主體合法權益的,或者因法定事由改變政府承諾和合同約定,對投資主體受到的財產損失沒有依法補償的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再審和改判。
針對社會廣泛關注的涉案財產處置問題,《實施意見》提出對於因錯誤實施保全措施、錯誤採取執行措施、錯誤處置執行標的物,致使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案外人等財產權利受到侵害的,應當及時解除或變更強制措施、執行回轉、返還財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申請國家賠償。
對於因產權申訴案件引發的國家賠償,《實施意見》明確提出應當認真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依法立案,符合賠償條件的應當依法賠償。堅持法定賠償原則,加大賠償決定執行力度。
(來源:華西都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