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警方鼓勵市民將“隨手拍違章”信息舉報到交管部門專門系統,作為交管部門處理交通違法的參考資料,但沒有鼓勵市民將這些信息直接發到網上,或通過其他形式予以公開。因此,當事人違章的信息(包括當事人肖像)不會被公之於眾,不會造成其肖像權、名譽權受損。其次,“偷拍他人隱私”涉嫌違反《治安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但“偷拍”的內容如果不是他人的隱私,就不一定構成違法。市民“隨手拍”所“偷拍”的內容,是妨礙和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交通違章行為,顯然不能算是當事人的個人隱私,何來“侵犯隱私”之說?
質疑者提出的另一個問題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交通警察被賦予收集交通違法證據的權力,市民拍攝的圖像不能作為處理依據。據報道,一名律師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認為交通警察對交通違法的取證應“著裝公開拍攝,杜絕隱蔽或跟蹤拍攝”。然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條只是規定,“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戴人民警察標誌,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指揮規範”,並無所謂“取證應‘著裝公開拍攝,杜絕隱蔽或跟蹤拍攝’”的規定。
其實,市民“隨手拍”並舉報到交管部門系統的違章信息,不會被交警直接作為處理違章的依據,交警要對這些信息進行甄別核查,只有認定屬實後,才能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交警收集交通違法證據,並非只有現場收集這一種形式,市民舉報的信息如果能夠查實,應當可以作為交通違法證據,這也是交警收集交通違法證據的形式之一,在法律上並無不當。把群眾舉報的信息作為執法線索或處罰的事實依據,這在執法部門是常用的合法手段,在交通執法部門也當是如此。
警方鼓勵市民“隨手拍違章”,並給出最高達到萬元的重獎,此舉並非無可挑剔而無需任何改進。比如,應充分提示市民“隨手拍”時注意自身安全,避免“隨手拍”行為本身妨礙公共交通安全;還要注意避免與違章當事人發生直接衝突,避免引發糾紛妨礙公共交通安全。總之,警方鼓勵市民“隨手拍”,既不涉嫌程序違法或違規收集交通違法證據,市民“隨手拍”也不涉嫌侵犯他人隱私,一些網友和律師的質疑是不能成立的。
(來源:北京青年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