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月12日電/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有關情況。該司法解釋共31條,將於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長宋曉明介紹,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是指當事人不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商標駁回復審、商標不予註冊複審、商標撤銷複審、商標無效宣告及無效宣告複審等行政行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近年來商標授權確權案件數量增長迅速,近兩年來增幅尤為迅猛。
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此次發布的司法解釋對此明確,商標標誌或者其構成要素可能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屬於“其他不良影響”。將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公眾人物姓名等申請註冊為商標,也屬於“其他不良影響”。
《規定》明確,對於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等,但整體上並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標誌,如果該標誌作為商標註冊可能導致損害國家尊嚴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屬於第(八)項規定的“其他不良影響”。
根據《規定》,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損害其姓名權,如果相關公眾認為該商標標誌指代了該自然人,容易認為標記有該商標的商品系經過該自然人許可或者與該自然人存在特定聯繫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商標損害了該自然人的姓名權。當事人以其筆名、藝名、譯名等特定名稱主張姓名權,該特定名稱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與該自然人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係,相關公眾以其指代該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當事人主張的字號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他人未經許可申請註冊與該字號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當事人以此主張構成在先權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來源:人民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