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中央企業走出去開展國際化經營取得了積極進展,全球資源配置能力和國際競爭力逐步提升,業務分布全球150多個國家和地區,境外資產規模超過5萬億人民幣,以高鐵、核電、特高壓為代表,在鐵路、電力、通信、裝備製造等領域建設了一批在當地具有示範性和帶動性的重大項目和標誌性工程。但不容忽視的是,與國際一流跨國公司相比,中央企業國際化經營起步較晚,經驗相對不足,對國際規則的熟悉和運用不夠,對風險的識別和管控能力有待提高,再加上境外投資市場競爭激烈,國別差異較大,投資監管環境不同,境外投資面臨著較大的政治、法律、社會、安全等各類風險。
考慮到境外投資風險高發的特點,35號令明確,中央企業境外投資項目應當積極引入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以及民間投資機構、當地投資者、國際投資機構入股。“這樣是為了發揮各類投資者熟悉項目情況、具有較強的投資風險管控能力和公關協調能力等優勢,降低境外投資風險。”國資委規劃局局長鄧志雄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說。
黃丹華表示,兩個辦法明確央企要制定完善投資管理制度,編制年度投資計劃,國資委從投資的方向、規模、結構和能力等方面,對企業年度投資計劃進行備案管理,監督投資不偏離企業發展目標。在事中事後監管上,國資委將對項目實施過程進行檢查,同時國資委和企業都要進行投資項目評價,做好重大項目專項審計。值得關注的是,新規定首次要求央企對投資決策實行統一管理,向下授權決策的管理層級原則上不超過兩級。
“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的要求,重點從管投向、管程序、管風險、管回報四個方面,努力構建權責對等、運行規範、信息對稱、風險控制有力的投資監督管理體系,促進中央企業加強投資管理,規範投資行為,強化風險管控,提高國有資本效率,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黃丹華表示,通過三管齊下,推動企業投資進一步聚焦主業,向關係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重大專項任務集中,向前瞻性戰略性產業集中,向產業鏈高端集中。在管程序方面,進一步扎緊制度籬笆,完善監管手段,嚴格責任追究,實現投資監管更加科學,投資行為更加規範,投資管理水平進一步提升。
(來源:經濟參考報) |